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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維權實施賠償先付制

  • 發佈時間:2015-03-16 16:32:00  來源:湖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北日報訊 (記者張茜、通訊員彭為紅)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11日,國家工商總局發佈《關於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意見》,明確提出,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導致合法權益受損時,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進行維權,經營者必須依法承擔首問責任,不得推諉。《意見》明確,如果有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賠付,以及因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先行賠付。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後,可以依法或者依約定向有關銷售者、服務者進行追償。

  省工商局表示,我省正在對該制度進行落地探索。對拒不履行首問責任的經營者,工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佈處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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