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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套牌侵權應將“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罪”入刑

  • 發佈時間:2015-03-16 05:32:14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王澎

  建議提要:

  ●在《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增加一條:“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産或銷售被保護品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對種子非法經營行為作出司法解釋,將無證或未按生産(經營)許可證要求生産(經營)種子,或未取得授權生産經營保護品種種子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納入非法經營罪範疇。

  品種創新是種業發展核心,保護品種權人權益是推動品種創新的根本保障。“目前,保護品種權僅依據《種子法》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對侵權行為僅限于行政處罰。由於處罰較輕,導致近年來套牌侵權行為越發猖獗,嚴重擾亂了種子市場秩序,挫傷了品種權人創新的積極性。”本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登海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名譽董事長李登海提交了一份《關於在刑法中增設“侵犯植物新品種罪”的議案》,建議全國人大修訂《刑法》,將侵犯品種權行為列入侵犯智慧財産權罪。

  “縮小我國種業與國外種業差距,關鍵是激發種業創新活力,提高品種創新能力。”李登海説,育种家或種子企業育成一個好品種或獲得一個優秀自交係,往往需要5~10年的時間,投入數百上千萬甚至上億元資金,而套牌侵權者卻可以無本萬利、坐享其成。山東登海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登海系列玉米品種每年被侵權的種子量高達500萬多公斤,損失多達1億多元。“這一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將會嚴重影響我國種業競爭力提升和國家糧食安全。”

  近年來,農業部門不斷加大市場監管力度,使套牌侵權等違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目前打擊套牌侵權等違法行為僅能依據《種子法》和《條例》,由於行政處罰力度較弱,難以對違法者構成震懾作用。“《刑法》第三章第七節侵犯智慧財産權罪中,對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均規定了相應的罪名,而植物新品種權屬於智慧財産權範疇,應給予其與其他智力成果同等的尊重、保護。”李登海認為。

  為保護種業品種權人權益,李登海建議全國人大在修訂《刑法》時在第三章第七節增加一條——“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産或銷售被保護品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他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種子非法經營行為作出司法解釋。“從事套牌侵權的不法分子為逃避監管,多不辦理生産許可、不與農民簽訂制種合同,批發給臨時性農資集貿市場或進村入戶直銷,僅靠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很難追根溯源,取得完整證據。”李登海説,《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非法經營罪及其處罰進行規定,無證生産、經營種子或未經授權生産、經營保護品種屬於非法經營行為範疇,但因為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導致公安部門不願介入查辦相關案件,法院對此類違法行為不作刑事處罰。“應儘快將無證或未按生産(經營)許可證要求生産(經營)種子,或未取得授權生産經營保護品種種子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納入非法經營罪範疇。”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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