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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商聯:將困難企業納入法律援助對象範圍

  • 發佈時間:2015-03-16 02:29:5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律援助是一項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制度,體現著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程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範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而現行《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只將公民作為法律援助對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亟須修改完善。”今年兩會期間,全國工商聯提交團體提案指出,建議修改《法律援助條例》,將困難企業納入法律援助對象範圍。

  “將困難企業納入法律援助對象範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全國工商聯指出,首先有助於體現國家責任。國家承擔法律援助的責任是落實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的必然要求,國家有責任保障困難企業平等享受法律支援,平等受到法律保護,保障社會全體成員包括困難企業不因財産、地位等不利因素而導致其權利喪失。

  其次,有助於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全國工商聯認為,完善的司法救助體系應該是基本覆蓋了所有的困難群體,理應包含困難企業,而現行《條例》援助對象僅限于經濟困難的公民,將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難企業排除在外,亟須將公證、司法鑒定、代擬法律文書、商會調解等企業司法需求納入法律援助內容。

  “第三點,有助於推動企業健康發展。”在這份提案中,全國工商聯指出,企業除面臨經濟困難外,因公權力的非法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助也是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對困難企業實施有傚法律援助,是保護企業、出資人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

  “同時,將困難企業納入法律援助對象範圍,還有助於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全國工商聯表示,《條例》明確國家支援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將企業納入援助範圍,有助於發揮工商聯等商事經濟類社會組織服務企業的組織和專業優勢。

  實際上,在實踐中已有“將法人組織納入法律援助對象”的有益探索,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三條明文確定,“對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給予司法救助”;《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社會福利組織可作為法律援助對象;一些國家和地區也逐漸把非自然人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團隊納入到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如歐盟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就規定了法人可為法律援助對象,奧地利、加拿大、我國澳門地區都規定了法人或者某些特定的組織可以成為法律援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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