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禁入還應紮緊法律柵欄
- 發佈時間:2015-03-16 03:10:31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證監會上週末發佈了《關於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期對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作出進一步的完善。
從內容來看,徵求意見稿對原來《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適用範圍及採取終身禁入措施的適用情形進行了修改。如將《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適用範圍從發行人、上市公司擴大到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員;針對多次違法、屢罰不改的嚴重違法失信問題,增加“累犯”的適用情形規定等。因此,徵求意見稿較之於原有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更加完善。
但不論《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如何完善,該項制度的軟肋還是非常明顯的,就該項制度本身而言,很難得到根本性的改變。
一是市場禁入制度對於一些“陰謀得逞”的人與事來説,意義並不大。如綠大地欺詐上市案,公司原董事長何學葵,被宣佈終身市場禁入。不過,這並不改變綠大地通過造假成功上市的事實,並且何學葵儘管被判刑10年,但不改變其大量持有綠大地的股權而成為億萬富翁的事實。
二是市場禁入制度難阻止當事人以影子形式進入市場。比如市場操縱者,可以更新一個賬戶,以他人的名義重新進入市場。更何況如今的股票交易,通過手機就可以完成,當事人甚至不用“進入市場”,有誰知曉當事人的“廬山真面目”?而作為上市公司法人代表來説,尤其是家族制上市企業,即便這些公司的董事長被宣佈市場禁入,他們仍然可以像影子一樣來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與決策。
因此,儘管對《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完善值得肯定,但作用終究還是有限。所以,完善市場禁入還要紮緊法律柵欄,與嚴格的法律結合起來。比如,對於欺詐上市案的查處,就該沒收大股東違法所得,讓其因為造假上市而傾家蕩産,甚至把牢底坐穿。又如,以“影子”形式進入市場的問題,既然難以禁止,那就不如在判罰的時候,加大處罰力度,實行“頂格處罰”,以此彌補《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所存在的先天不足。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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