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協發佈去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 發佈時間:2015-03-13 08:34:17 來源:南昌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劣質種子坑害農戶、銀行轉嫁費用、汽車維修設陷阱……
市消協發佈去年消費維權
劣質種子坑害農戶、手機頻出故障、銀行轉嫁費用、汽車維修設陷阱……昨日,南昌市消協發佈了去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希望能警示商家,為消費者維權提供借鑒。若消費者也有類似經歷,可撥打消費者投訴熱線電話“12315”進行投訴。
【案例一】:新車換發動機出售致“一車兩證”
2013年,消費者李某反映2012年12月6日,在某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品牌汽車。在車輛進行首次保養時,發現該車輛購買前更換過發動機,並且隨車的車輛一致性證書中的發動機編號與整車合格證上的發動機編號不相一致。
【處理結果】:經原南昌市工商局調查,該案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消費者權益法》第八條第一款。最終,4S店一次性賠償李某各項費用合計21萬元。
【案例二】:劣質種子害農戶
2014年3月,X公司從武漢Y公司購進輔香優98種子在全省範圍內批發銷售,南昌縣、新建縣的種子經銷商採購回去當地銷售,幾十位農民購買了輔香優98種子。到當年9月份發現該種子種植的晚稻結實率不高,且雜穗偏多。經調查,該批種子的平均純度低於國家標準2.15%,給種植農戶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處理結果】:經調查核實後,認定涉案種子屬劣質種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對經銷商X公司給予行政處罰,涉案種子給農戶造成損失已構成産品缺陷,為此X公司和經銷商對受損農戶進行賠償。
【案例三】:銀行轉嫁費用
2013年11月,原南昌市東湖區工商局在依法對轄區的某銀行進行檢查中發現:該行在從事房屋抵押貸款過程中將本應由銀行支付的費用轉給消費者支付,涉嫌轉嫁費用給消費者。
【處理結果】: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 某銀行既不告知也不與消費者協商,造成交易資訊的不對等,使得消費者處於不平等、不公平狀態,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14年3月,相關部門對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免責條款未説明
高新區某大學生胡某,于2013年9月新學期報名時參加了由學校受某保險公司委託辦理的保險。就在保險合同生效的當日,胡某突然患腸炎入院治療,痊癒後胡某通過學校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遭到拒絕。
【處理結果】:經調查,該保險公司以保險單背面免責條款第5項:首次投保或非及時續保,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內患疾病直至痊癒所支出的醫療費用不在保險範圍為由,拒絕賠償。但是保險公司作為合同的提供方對於上訴免責條款負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的義務,由於保險公司沒有履行該義務,所以該免責條款無效。經過消協部門多次協調,最終保險公司進行了賠付。
【案例五】:電視購物賣假貨拒絕退貨
消費者朱女士于2014年3月24日在某電視臺收看節目時訂購了1580元的中藥材,收到包裹,發現並非是她所購買的産品。由於該中藥材産品無任何包裝及説明,朱女士懷疑是假冒偽劣産品,並向商家提出了退款的要求,但被商家拒絕。
【處理結果】:經消費者協會調查,發現該産品確實無任何包裝,且説明與廣告不符。根據《消法》第二十五條,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最終商家同意給消費者全額退款。
【案例六】:提車現場出狀況
2014年2月14日,消費者陳女士在某4S店訂購賓士汽車一輛。2014年3月12日,陳女士到店提車發現車輛引擎蓋有損壞的地方,因此不同意提車,而店內只有一輛該型號的車,沒有其他選擇,陳女士要求退回兩萬元訂車款,商家不同意。
【處理結果】:接到投訴後,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立即對消費者投訴的問題進行調查,經過調查發現消費者所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經過調解,商家同意全額返還訂車款。
【案例七】:手機使用頻出障
2014年3月29日,消費者鍾女士在某蘋果手機專櫃購買了一台5S,使用過一段時間後發現手機存在聽筒有雜音,4月12日鍾女士來到某蘋果手機售後更換了一台新手機,但新機還是出現同樣情況,消費者要求退貨,商家不同意。
【處理結果】:消協工作人員當即聯繫了蘋果售後工作人員,經過調解,4月18日,商家為消費者辦理了退貨手續。
【案例八】:汽車維修設陷阱
2014年1月27日,柳某在梨溫高速進賢段行駛中,車輛(寶馬X5)突然出現故障致車輛無法行駛,車主撥打求救熱線聯繫到了梨溫高速汽車修配廠,到修理廠發現波箱有故障,商議維修費16000元。1月28日柳先生提車後行駛到九江時波箱又出現問題,到4S店進行檢查,發現波箱內更換了一根焊接了的軸承,且並非寶馬車零件。
【處理結果】:在消協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定,梨溫高速汽車修配廠退還柳某維修費16000元。
【案例九】:打折商品未打折
2014年6月15日,消費者魏先生到某購物廣場購一袋10公斤的大米,當時標簽上的價格是56元,付款時服務員説非會員價是58元,會員價是56元,消費者認為標簽上未標明是會員價,因此要求以56元購買,商場拒絕要求。
【處理結果】:經消協工作人員現場調解,商家表示以後在明顯處標示會員價格,並答應了消費者的要求,以56元的價格賣給消費者一袋米。
【案例十】:傢具顏色引糾紛
2014年12月,消費者吳女士在某建材市場傢具店訂購的櫥櫃木門與櫃面顏色不協調,商家在不情願的情況下為其更換了一塊新的側板,但顏色仍然不對稱,當消費者再次提出異議的時候,經銷商態度蠻橫不予更換。
【處理結果】:在消協工作人員的調解下,經銷商同意為消費者去廠家更換同樣顏色的側板。
□余經緯 鄧妍 記者 林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