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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並購融資服務有了“升級版”

  • 發佈時間:2015-03-13 05:46:0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12日,中國銀監會正式對外發佈修訂後的《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從發佈之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指引》主要做出三點調整:將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將並購貸款佔並購交易價款的比例從50%提高到60%,將並購貸款擔保的強制性規定修改為原則性規定。同時,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並購貸款的風險防控。

  除此之外,修訂後的《指引》還對並購貸款的風險控制予以強化,資本充足率低於10%的商業銀行沒有資格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同時,《指引》規定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餘額佔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比例不能超過50%,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餘額佔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比例不能超過5%。

  所謂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隨著經濟結構調整逐步深入,企業兼併重組日益活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也迅速發展。

  據中國工商銀行統計,截至2014年底,工行本外幣並購貸款餘額為818億元,僅2014年一年即發放471億元。國家開發銀行數據顯示,該行截至2015年2月底,並購貸款餘額為643億元,其中境外並購貸款503億元,佔並購貸款餘額的78%。

  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表示,我國境內企業在並購過程中,往往需要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股權,或收購資産、承接債務,由此産生並購交易費用。“企業兼併重組是加強資源整合、化解産能過剩、調整産業結構的有效途徑,對於優化我國經濟結構有重要作用。”王科進説,此次修訂的核心即為優化並購融資服務。

  具體來看,新修訂的《指引》首先將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以更加符合併購交易實際情況。業內人士表示,一些項目由於涉及基礎設施行業、礦産資源整合,項目期限較長,整合複雜,在原有規定的5年期限內,投資回報尚未完全實現。

  “這次的7年也是原則性規定。”王科進説,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企業進行再融資。

  其次,新修訂的《指引》將並購貸款佔並購交易價款的比例從50%提高到60%。“目前,企業獲得並購融資的主要渠道仍是銀行並購貸款。”國家開發銀行業務發展局局長劉勇表示,在並購交易發展迅速的現實情況下,提升這一比例能增加企業資金獲得,更好滿足其合理的兼併重組融資需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指引》還將並購貸款擔保的強制性規定修改為原則性規定。“此前並購貸款不僅需要擔保,而且擔保條件還要比其他種類貸款高。”工商銀行投行部總經理劉金説,從實踐情況看,有些企業資質較高,甚至可以申請到信用貸款,卻必須為一筆並購貸款提供大量資金擔保,某種程度上對企業造成負擔。

  王科進表示,此後對並購貸款擔保不再做強制性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根據並購項目風險狀況、並購方企業的信用狀況合理確定擔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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