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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稅率法定”才能解決“有權任性”

  • 發佈時間:2015-03-12 08:53:36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按照全國人大的會議議程,代表們有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討論時間已結束。不過就草案中有關稅收的規定,專家學者仍在熱議。

  稅率等稅收要素法定是稅收法定核心

  3月8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了《立法法》修正案三審稿説明。根據三審稿,“稅種的開徵、停徵和稅收徵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在二審稿中,相關表述為“稅種、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

  對此,全國人大曾有解釋稱,稅種開徵內含“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等稅收要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昨天表示,稅種的法定並不能代表稅收要素的法定。

  劉劍文説,“稅種,只是稅的名稱,不能涵蓋納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稅收減免等稅收要素,但這些恰恰是稅收法定最核心的元素。如果立法法不確定這些要素需要法律固定,行政權力就會任性而行。”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現行立法法實際已規定稅收法定,但一直沒有發揮理想的功效,就是因為沒有規定什麼是稅收的基本制度。

  在施正文看來,稅收的基本制度包括:首先,稅種的立廢,這是稅收起點;其次,稅種的納稅義務、納稅負擔,到底有多大,決定權給誰,如果權力給了政府,那稅收法定沒有意義;再者,稅收優惠。他認為,上述稅收要素在法定內容中不能丟。

  建議留稅收減免權給政府

  劉劍文指出,據他了解,不在立法法修正案中寫入稅率法定,主要是有兩個疑慮。一,立法法規定稅率法定,會不會因為稅率由中央統一規定,影響立法權的授予?二,政府可能需要根據社會的發展變動稅率,一旦稅率法定,會不會影響對稅率作出調整,影響經濟運作?

  就此,劉劍文特別指出,一般而言,目前的分稅安排是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用稅。依據稅率法定原則,上述三種稅的稅率其實都需要中央統一規定,但對地方稅而言,雖然由中央統一規定,但中央的規定可設定為浮動稅率,即給稅率一個範圍,這並不影響地方稅率的選擇。而且此前,車船稅的規定,已對此作出示範。

  就政府調整稅率的需要,劉劍文表示,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稅率,這是合理要求,但儘管如此,依然依據稅率法定原則,先經過全國人大決定後再調整。對有人質疑的全國人大會期太長,靈活性不夠,他回應説,全國人大之外,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有6次會議,1989年改革開放至今,沒有哪個稅種在一年裏調整過6次,稅種稅率是不能頻繁調整的,會影響政府的公信力,也會損失稅法的願意。”

  另外,劉劍文建議,立法法草案中的稅收法定原則表述為,“稅種、納稅人、職責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稅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稅收減免暫不列入稅收法律規定的範圍”。他認為,稅收減免暫不列入法定範圍,這樣就為政府留下巨大的空間。為了避免稅收優惠的氾濫,他還建議,具體規定國務院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不能行使稅收優惠權,由國務院統一行使。

  法日等國將稅率法定寫入憲法

  施正文介紹,稅率由法律規定,幾乎是國際通行的慣例。與中國不同,國外都是由憲法法律表述稅收法定的原則。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在表述稅收法定的時候,也將稅收的計稅依據、稅率由法律規定表述得很清楚。他舉例説,如法國的憲法,規定各個稅種的徵稅基礎、稅率必須制定法律。日本的憲法規定,稅種的設立和現行稅收的調整、稅率都由法律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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