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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明遠代表:建立民間投融資監管體系防止投資公司“跑路”

  • 發佈時間:2015-03-11 20:25:3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記者王博、白瀛)去年投資公司“跑路”案頻發,僅蘭州市一年間就有50家投資公司“人去樓空”。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梁明遠建議,應儘快建立民間投融資監管體系。

  近年來,國家為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和促進民間投資活動,進一步取消和放寬對民間投資、融資活動的政策限制,各類投資擔保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諮詢服務公司大量涌現。這些仲介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但由於這類公司設立門檻低,缺乏監管以及違規操作,導致許多投融資公司以所謂優質投資項目為名,以高息回報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在資金鏈斷裂、無力支付到期債務後“人去樓空”,引發投資恐慌和擠兌風潮,使得一些誠信經營的投融資公司因擠兌造成無法正常經營,在無力兌付投資者投資成本及收益、陷入困境後也被迫關門。

  “這不僅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而且威脅國家金融安全,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梁明遠説。

  梁明遠介紹説,目前,除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被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其餘各類投融資公司按照“分級登記、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工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和管理,金融監管機構對投融資公司的經營活動沒有許可權進行監管,致其從事的融資活動長期處於監管真空狀態,經營行為游離于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地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對其違法操作進行甄別和調查取證也較為困難。

  梁明遠建議,國家應儘快建立民間投融資監管體系,將投融資公司納入金融監管,明確監督部門和職責。對其日常經營進行監管建立資訊查詢檔案和資訊披露機制,引導和監督投融資公司規範經營,防範和化解投融資風險。當前,應由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牽頭聯合工商、公安部門建立投融資公司清理整頓機構,對違規從事金融活動,涉嫌非法集資的投融資公司進行清理整頓,清除投融資公司中的“害群之馬”,凈化民間投融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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