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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淘貨易 退款卻很難

  • 發佈時間:2015-03-11 08:29:17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陳泥 通訊員 伊小銳

  掃一掃,添加微信關注,就可獲得最新的購物資訊,這就是“朋友圈”帶來的便利。繼“全民淘寶”掀起網購浪潮後,如今,微信又催生了以移動網際網路為平臺的新消費方式。不過記者從我市工商部門了解到,有關微信“朋友圈”購物買到假貨或瑕疵商品,卻難以退款的投訴不時發生。然而根據新《消法》規定,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範圍。如此一來,消費者通過微信購買商品可能面臨比網購更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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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開啟微信行銷模式

  “敬請關注本店的微信公眾平臺,將會有最新的商品動態分享!”對經常玩微信朋友圈的人來説,對這樣的廣告語應該不會陌生。在廈門,也有越來越多“微”店主開始通過微信開展促銷活動。

  “微信可以隨時語音,也可以發圖片,比較方便。”在湖濱北路特貿站旁邊一家女性服飾店裏,老闆蘭小姐説,如今她的店舖微信已有上百人關注,每逢新貨上市或打折促銷,她都會第一時間把相關資訊發佈到微信朋友圈上,為此生意也紅火了不少。

  和蘭小姐一樣,時下不少實體小店紛紛以微信作為載體,消費者可借助連結拍下商品付款,也有部分賣家要求買家通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寶的方式付款。

  2

  微信叫賣“一折” 買來才知是假貨

  儘管微信消費已開始流行,但不少消費者對付款問題、商品品質問題仍然心存一定的擔憂,當然也有不少人已經為此吃了虧。

  去年8月29日,吳先生在廈門某發展有限公司的微信平臺上看到“天梭”手錶“原價6880元,現打一折,售價688元”的廣告,心動之下便購買了一款正在促銷的“天梭”手錶。8月31日收到手錶後,才戴了幾天,手錶就出現故障,吳先生把表送至天梭專櫃維修,專櫃人員查看後説,這塊手錶是假冒商品。

  接到投訴後,工商人員調查發現,吳先生是通過該公司官方微信上的連結向手錶銷售商購買的,但該公司居然無法提供銷售商的具體資訊。工商人員指出,根據新《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該公司同意退貨。

  相比之下,陳小姐的運氣要差得多。去年9月5日,她通過某化粧品店的微信平臺,花135元買了一對假睫毛。儘管是先與商家通過圖片確認款式後,才讓對方發貨,但陳小姐收到貨後發現,實物並非她想要的款式。她要求賣家退貨,但遭到拒絕。工商部門接到投訴後,因該店已轉讓,聯繫不上經營者而不得不終止調解。

  3

  微信行銷監管存在困難

  “微信消費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方式,其中的商品宣傳、消費模式和其他網購一樣,但消費糾紛的處理難度更大。”昨天,市消保委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

  這位工作人員説,微信是一種虛擬網路社交方式,好友一般是通過QQ號、手機號等添加的,一般情況下無法確定經營者真實身份,所以目前微信行銷監管存在困難。一旦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出現品質問題或拒絕履約等糾紛,除非銷售方明示固定經營場所,否則消費維權將出現無源追溯的困局,往往無法介入處理。

  提醒

  四種渠道 歡迎報料

  即日起至3月15日,您有網購消費侵權遭遇,可撥打本報讀者熱線968820;或通過微信公眾號:廈門日報 ;官方微網志:廈門日報;或記者郵箱:nannychen@263.net)四種渠道向我們報料,主題註明“網購”,並留下您的聯繫電話,以便我們能直接與您聯絡。

  律師支招

  最好選擇傳統網購平臺

  “從目前情況看,通過微信平臺設置私人代購賬號主要有兩種形式。”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陳柳茵律師説,一種是借微信平臺進行商品或店舖的推廣,但最終的交易行為,還是發生在淘寶等傳統網路購物平臺上。一旦購物不滿意,按照《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消費者同樣享受“7日內無理由退貨”的“後悔權”;另一種情況則超出工商部門的監管範圍,就是通過私下微信聊天完成的交易,對方又沒有實體店,就只能被看做是雙方個人達成的交易。根據新《消法》規定,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範圍。

  但是,陳律師也為消費者支了一招。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由於微信屬於移動終端平臺,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消費者在微信代購時權益受到損害,可向微信平臺所在地,也就是騰訊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舉報,或者向微信平臺所在地或商品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投訴。

  網友支招

  付款借助第三方支付平臺

  針對微信購物維權難的問題,昨天,網友們也通過郵件獻計獻策:

  ●看賣家

  在微信購物平臺購物時,最好選擇那些有線下實體店舖或是有淘寶店舖的賣家,因為有的微信賣家就是個人,不會辦理營業執照,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無法投訴。

  ●交易方式

  付款時一定要謹慎,最好是採用線下交易的方式,因為“朋友圈”裏的人大部分都是同城的。此外,不要隨便打開對方發來的連結,實在要線上上支付,最好是借助第三方的支付平臺付款,確保資金安全。

  ●保留記錄

  通過微信平臺購物,該保留的記錄還是要保留下來,包括聊天記錄、身份證號、賣家資訊等,把風險降到最低。此外,最好不要在微信平臺上購買貴重物品,由於微信購物平臺的一些限制,商品資訊不是很完整,而且賣家的誠信度都有待考證,難免會收到一些與圖片不符的商品。如果“朋友圈”代購商品與商場正規渠道的商品價格差距太大,也應謹慎購買,切不可貪便宜。

  (本報記者 陳泥)

  市消委會公佈

  去年十大維權案例

  昨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從2014年全市相關部門受理的消費侵權案件中,甄選了十個較為典型的案例予以發佈。

  1.仁康公司生産假冒保健品

  去年8月,市食藥監局聯合市公安局執法人員突擊檢查一處假冒保健食品地下生産窩點,涉案金額達500余萬元。

  2.手機城促銷涉嫌虛構原價

  我市一手機城促銷廣告涉嫌虛構原價,工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罰款30000元。

  3.三星手機陷“頻段門”

  胡先生購買的三星N7102雲石白S2G手機缺少波段,與商家宣傳不符。商家退還胡先生購機款4520元及延保費160元,並賠償4520元。

  4.養生會所拔罐燒傷顧客

  因拔罐燒傷顧客,嘉蓮工商所啟動工商法院訴調對接機制,“煌家養生會所”經營方賠償顧客洪女士145000元。

  5.杯子破裂致顧客腿燙傷

  因杯子破裂致顧客腿燙傷,思明區法院判決“羅威羅歐咖啡廳”經營者林某賠償顧客盧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7084.56元。

  6.傢具材料偷梁換柱

  因偷換傢具材料,湖裏區法院判決興雅居整體衣櫃經營部負責人黃某承擔退貨責任,並賠償消費者林女士13900元。

  7.消費者電梯摔傷骨折

  吳女士在人人樂超市購物,下電梯時因電梯有水且周圍無警示標誌,導致她從電梯摔倒,造成骨折。經調解,超市方面最終賠償吳女士5萬元整。

  8.七歲小孩遊樂場受傷

  李先生去年9月帶小孩到湖裏區洛幻王國兒童休閒站經營的洛幻王國海洋球池玩耍,孩子頭部碰到場館內的尖銳物體受傷。經調解,商家同意一次性賠償李先生5000元。

  9.遊樂園撤店未退會費

  上海山意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哈動園”兒童遊樂園突然停業,金山工商所聯合多部門進行調解,最終經營場所的出租方湖裏萬達廣場商業管理公司同意先退還上海山意璽公司部分保證金66734.5元,由後者全權負責妥善處理消費者退款事宜。

  10.體育用品公司産品涉侵權

  市工商局聯合市公安局檢查發現,廈門斯邁柏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生産的籃球等産品上使用與“耐克”等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市工商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籃球804個,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本報記者 陳泥 通訊員 陳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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