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不能下指標
- 發佈時間:2015-03-11 07:31:15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張鳳雲
3月10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就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種子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劉振偉表示,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劃,修改工作已經啟動。他説:“現在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實施的,這12年來,正是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城鎮化快速推進的時期。在這一時期,我們有兩億七千多萬的農村勞動力到城鎮就業,各種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速度加快。在這種情況下,農業生産的經營方式已經在發生變化,所以這一次修改土地承包法,就是按照中央提出的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決策,把這些決策轉化為法律規範,使農村的土地承包制度與農業的生産經營方式相適應。”
對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將主要涉及哪些內容,劉振偉表示,中央在這個問題上已經有明確的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的有關文件提出,穩定農村的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權能,農民進城落戶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進城落戶的一個前置條件;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準入和監管制度;還要保障好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中央提出的這些要求,都是下一步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要考慮的內容。
“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産權益,是這次修改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目的。”劉振偉説,“土地的流轉,適度的規模經營是市場行為,不能下指標,不能用績效考核的辦法強行地去推動,規模經營也不是越大越好,我們國情差別很大,要因地制宜,穿多大的鞋腳知道,規模經營多大,經營主體知道,外人是不可越俎代庖的。”
在回答本報記者關於種業智慧財産權保護和品種審定制度的問題時,劉振偉説,種子是農業的核心競爭力,現行的種子法是2000年頒布實施的,有一些制度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所以這次提出對種子法進行修改。
劉振偉表示,這次種子法的修改主要是對育種科研的體制、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制度、品種審定的制度、種業監管的制度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全面的規範,為建立現代種業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現在草案稿已經完成,將儘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品種的審定制度就像工業産品進入市場前的準入制度一樣。這個制度在上世紀60年代,在一部分省已經開始實施,上世紀80年代在國家層面實施。現在我們通過審定的農作物的品種是2.1萬多個,林木品種是5300多個。”劉振偉説,“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以後,一批綜合形狀好、適應範圍廣的優良品種得到了推廣。當然這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通道太窄,需要審定的品種很多。另外,我們過去吃不飽的時候,對品種的標準定的是産量標準,對抗病的、抗蟲的、抗疫的並且形狀好的重視不夠,這是有缺陷的。在審定的過程中,有一些地方公正性不夠,這都是這次修改需要解決的問題。這次修改我們是把通道上的流量減少了,原來我們需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的品種是28個,這次減為5個。另外,我們開了一個新通道,對大型的種子企業,就是搞育繁一體化的種子企業,他自己研發的品種讓它按照國家的辦法自行測試,國家不再統一組織測試,但是企業要對真實性負責,如果造假有高額的處罰,並且取消自行試驗的資格。另外,對審定的品種推廣應用時,出現嚴重缺陷怎麼辦?我們建立了強制的退出制度。品種審定制度總體看還是一個合理的制度,在現階段是不能取消的。”
談到種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問題,劉振偉説,“我們國家種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起步比較晚,但是對這項工作是重視的,成效也是比較顯著的,但是實事求是地講,我們國家種業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力度比較小。主要表現是對原始創新的激勵制度發揮得不充分,導致的結果就是搞品種選育的人不少,但是我們修飾性的品種、模倣性的品種比較多,低水準重復的比較多,品種的同質化問題嚴重,這與我們的制度設計不合理有關。比如一個搞原始創新的花幾年或者十幾年搞了一個品種,但是別人把這個品種或者繁殖材料拿過去,在個別性狀上做一些修飾,又去報新品種,就堂而皇之地去推廣和應用了,這對原始創新是一個致命性的打擊。所以我們這一次在制度設計當中,要加大對原始創新的激勵保護,強化了對原始品種權人的利益保護和利益獲得途徑,可以説在種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問題上,我們向前邁進了一步。當然我們與國際上的種業智慧財産權保護相比,還有一定的距離,但由於我們起步晚,要小步快跑,先走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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