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為高息存單負責
- 發佈時間:2015-03-11 02:32:29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莫開偉
近日,一張24年前的高息存單引發了廣泛關注。據現代快報報道,24年前淩先生在連雲港某銀行辦理了一筆業務,當時銀行宣稱“1000元存滿24年最高可獲111841.87元”,如今存款到期,取款卻被告知本息僅有5304.85元。雙方一時爭執不下最終訴諸法庭。其實,最近兩年類似的銀行定期保值儲蓄不能兌現,儲戶和銀行對簿公堂的案例屢有曝光。
定期保值儲蓄是我國當時為抑制通貨膨脹而實施的權宜之計。雖然央行後來曾發文明令禁止這種行為,但儲蓄存款競爭仍很激烈,“存款立行”成了各銀行經營首要策略。各銀行大打“擦邊球”,甚至公開對儲戶進行虛假宣傳,引誘不明就裏的儲戶參與違規定期保值儲蓄活動。
違規定期保值儲蓄存款到期不能兌付本息,應該説銀行違約在先。無論當時銀行與儲戶簽訂的存款合同是否違反當時金融政策,都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達,銀行應無條件履行兌付本息義務。首先,銀行開辦違規定期保值儲蓄帶有忽悠和欺騙儲戶嫌疑,即便當年錯了,現在銀行也應無條件履兌付之責,且銀行在二三十年時間,利用儲戶資金已賺了不少錢。其次,銀行如果不履行本息兌付之責,雖可暫時減輕經營負擔,但從長遠看,銀行將失信於民。缺乏誠信的名聲給銀行帶來的危害可能遠大於兌付存款的損失。儲戶會因此對現在銀行開辦的投資理財等金融投資産品産生疑惑,更對存款利率市場化之後、銀行對儲戶上浮的存款利率到時能否兌現産生擔憂,從而加劇對銀行誠信恐慌,對銀行全面市場化經營帶來不利,這值得當今銀行們深刻反思。
違規定期保值儲蓄涉及的儲戶,現在剩下的雖不多,但社會影響重大,銀行應對這個問題引起足夠重視。銀行應該在系統內認真自查,發現還有尚未到期的類似存款,應及時與儲戶溝通,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同時,銀行應增強危機公關意識,對已發生的糾紛應積極對待,避免憑藉強勢地位“賴債”的行為。銀行還應該通過各類途徑表達自己觀點,提出解決的手段和途徑,從而消除負面影響,重塑銀行誠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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