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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詳細 維權有據

  • 發佈時間:2015-03-10 07:33:04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昨日從市消協獲悉,繼前日對外發佈2014年“3·15”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前三例之後,市消協又繼續對外公佈了有關汽車、油品、金融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三則案例。

  據介紹,伴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增長,有關汽車售後及維修服務的投訴也逐年攀升,加之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使得針對汽車及零部件産品的消費維權意識提高。2014年,市消協共受理汽車及零部件投訴650件,比2013年的496件上升了31%。其中,因汽車及零部件品質、售後服務和合同糾紛方面的投訴佔542件,佔汽車及零部件投訴總量的83.38%。

  另據《成都市2014年度市場主體發展情況分析報告》顯示,2014年,第三産業新增註冊資本以金融業為最,共新增167.75億元。為支援現代金融業“量質齊增”,向廣大消費者提供更加規範高效的服務,去年7月—9月,市消協對我市39家銀行的百餘個營業網點進行了暗訪,並督促銀行業進一步提高服務意識和能力,加強對消費者的資訊保護,主動清理不符合新《消法》的格式條款。

  1

  誤買二手“水泡車”

  消協調解獲退款

  【案情簡介】

  2014年1月2日,消費者陳某在成都市某二手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18.8萬元購買了一台豐田凱美瑞240二手車,回去後在使用中發現車內有潮濕泥土味道、無法鬆開手閘、油箱蓋無法打開、尾箱蓋無法打開、發動機突發劇烈抖動等異狀。此外,消費者陳某在秦皇島4S店保養時發現商家隱瞞了該車被水泡的事實,多次與商家協商未果。

  【案情處理】

  市消協受理投訴後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聯繫第三方掌握了該車水泡後的維修記錄,經向商家調查,確認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達成以下協議:一、按照合同,退還消費者全部車款18.8萬元;二、商家收回該車。

  【案例評析】

  本案中消費者與經營者所簽合同中將所購車輛可能發生過的事故、水泡等寫入,內容比較詳盡,為解決後續糾紛提供了依據。市消協提醒消費者購買二手車不要急於求成,一要查驗所購車輛是否年審、保險期限、違章及欠繳費情況;二要對整車做全面觀察,有條件可試駕,發現問題馬上向二手車商提出核實;三要確認車輛履歷,新車購車時間、行駛里程、保養維修記錄等,這些情況一般可在二手車商處查到,也可記下車架號,到該車品牌的4S店查到;四要與二手車商簽訂內容盡可能詳細的合同,口頭承諾要以合同條款表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便事後依法有據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2

  劣質油品引不滿

  消協主動幫維權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27日,彭州市工商局、彭州市消協接到彭州市三界鎮政府的電話稱,數百名群眾因使用地處三界鎮的成都市某加油站汽油而導致交通工具不同程度受損。接此消息後,彭州市工商局和九尺消協分會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此時,該加油站內已經聚集了數百人。人們情緒激動,維權心切,矛盾隨時可能激化。不少人在加油站內隨意吸煙、打電話,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大量圍觀車輛停滯不前,導致省道交通中斷。

  【案情處理】

  由彭州工商局、彭州市消協對此案進行了協調處理,告知利益受損群眾,已委託相關部門對油品品質進行檢驗。2014年7月23日,彭州工商局根據品質檢測結果,對加油站做出了以下行政處罰決定:對其銷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為,處以沒收未售出的不合格93號、97號汽油共0.9噸,罰款25萬元。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因油品品質問題大面積損傷機動車釀成的維權事件。該案列提醒廣大消費者,儘量到合法的成品油加油站購買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同時要看加油站的工商營業執照及《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證》等合法經營資質的證書,不要到無資質的加油站購買。在購買成品油後,要保管好購買的發票、票據等憑證,萬一發生糾紛,便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消費者的車輛發生故障,要及時到合法的修理廠進行檢查修理,如果懷疑故障原因與所使用的成品油品質有關,應及時向工商部門進行投訴,同時也可以向消協申請維權。由於成品油從加油站油罐注入車輛油箱會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性,為保證油品品質鑒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消費者切忌盲目自行從故障車輛的油廂內抽取成品油作為樣品送檢。工商部門在受理投訴、維權案件時,依據《産品品質法》規定,將從涉嫌出售問題成品油的加油站的油罐內抽取成品油,依法予以送檢。

  3

  存款確認要仔細

  保險理財須分清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8日,錦江區消協接到劉女士投訴稱,2014年1月27日,其委託自己的妹妹在某銀行儲蓄點代存10萬元定期存款,因急需用錢,劉女士于7月20日到某儲蓄點櫃檯將定期解約,才發現原本應是定期存單竟變成以她本人名義簽約的某保險公司6年期限保險單。這筆存款如果在7月份取出,劉女士將會損失7000元,就是説也只能取出9.3萬元,其與某儲蓄點協商退保無果請求消協調解。

  【案情處理】

  消協工作人員經調查和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定,保險公司與劉女士解除投保協議、退還保費9.9萬元,使這起疑難案件得以解決。

  【案例評析】

  本案中,保險公司存在明顯過失,一是保險公司未經投保人本人簽字而是由其妹妹代簽,未按合同約定回訪由本人確認;二是未按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第十八條對客戶進行面訪,就《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規定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的合同內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三是雖然時間久難以查證,但不排除保險公司有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以及虛假宣傳誘使儲戶購買保險的嫌疑。同時,劉女士委託其妹妹存款,其妹妹將存款購買了保險後,劉女士沒有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劉女士與其妹妹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報記者 王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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