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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新型城鎮化要“破舊立新”

  • 發佈時間:2015-03-10 03:31:4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鄧俐劉婉婷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指出新型城鎮化是解決城鄉差距的根本途徑。重慶都市區作為中國新型城鎮化實驗區,要實現新型城鎮化運作機制。”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巴南區委書記李建春建議,對原有發展路徑破舊立新,創新建立從城鄉分治向城鄉一體化調整的政府治理機制。

  李建春認為,首先要從規劃理念上由“城市”向“城鄉”改革。強化《城鎮體系建設專業規劃》,法定編制《小城鎮建設規劃》,全面實施《鄉村規劃導則》;改革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由上級政府垂直管理,鄉鎮土地由縣級政府分管的管理體制,全面推進城鄉土地一體化管理;城市規劃、建設、國土管理組織上從城鄉分治向城鄉一體化轉換。完善鄉鎮政府建設管理中的執法權利。

  其次要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交易規則。促進農村經濟從集體經濟向股份制經濟分步、分類轉換。可以註冊以村為單位的集體股份制公司,主要資産由農村現有經營性資産構成,公司股權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修訂原有《農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意見》和《農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確保農村集體股份制改革有理可依。農村集體土地由社集體所有,産權制度繼續維持集體所有,繼續執行聯産承包責任制度。

  第三要運用市場化的運作機制。根據城鎮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選擇符合條件的農村土地整治開發公司出讓土地,或有選擇性的合作進行新型城鎮化項目建設。以農業基礎設施投入等資源作為基礎競爭性,選擇符合實施産業規劃條件的公司合作,實現農業産業延伸發展。

  “最重要的是要保障農民的利益,建立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利益分配格局。”李建春強調,要增加農民的利益分配,農村土地整治開發公司擁有新型城鎮化的利益分配話語權,可保證農民在新型城鎮化安置中獲得居住環境改善的同時獲得財産性收益和創業條件;政府的利益在於建立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撬動形成中國新型城鎮化、“三農”發展、經濟可持續增長多贏格局;農村土地整治開發公司以整治利用後剩餘土地與社會資本合作,獲取合理股權,享受股東利潤分配。由開發公司組織性保障農民就業及與城鎮職工同等收入、職業技能培訓、“五險一金”繳納等,更好地促進人的城鎮化。

  “農村的建設用地規劃一定要配合農業、農村的發展,要有別於城市,要適合農業的‘三生’功能。”李建春説,我們目前多是關注于“生産”方面,對“生活”和“生態”還重視得不夠。我們要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設定交易條件,就是為了對農業農村起帶動作用,如果僅僅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補充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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