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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業監管細 則應儘快落地

  • 發佈時間:2015-03-04 01:00:0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全國政協委員 馬蔚華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07年,我國第一家P2P網路借貸平臺“拍拍貸”成立。此後,平臺數量飛速增長。據統計,截至2014年10月31日,我國P2P網路借貸平臺總數達到1474家。從行業規模來看,我國的P2P網路借貸總額已遠超英國和美國。毫無疑問,這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發展普惠金融具有積極的意義。然而,P2P網路借貸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組織形式也帶來了新的風險。近年來,“跑路”的平臺不斷增加,不僅給投資者帶來損失,而且給行業發展蒙上陰影。

  P2P行業亂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監管的暫時缺失。從2014年4月,P2P監管正式明確由銀監會主導後,銀監會已先後提出“明確平臺的仲介性質”“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搞資金池”等10個監管原則,但整個行業監管依然以自律為主,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引導整個行業健康發展,促進金融改革與創新,P2P網路借貸行業的監管落地問題亟待解決。值得關注的是,銀監會近期宣佈組織架構改革,增設普惠金融工作部負責管理P2P網路借貸業務。

  我認為,有必要加快出臺P2P行業的監管政策,落實有節奏、鬆緊適度的監管,並且鼓勵、引導行業自律組織和第三方評級、諮詢機構的發展。具體監管內容應該包含P2P網路借貸平臺的準入和退出規則、對P2P網路借貸平臺的運營監管內容以及對P2P網路借貸平臺的資訊披露的要求。

  為此,我建議,第一,應制定並實施P2P網路借貸平臺的準入和退出規則。P2P平臺是重要的參與者,也是被監管的主體,對其主體資格的控制有助於從源頭上控制行業整體風險水準。具體可採取如下措施:首先,要求平臺的股東和管理層無不良記錄,且應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其次,要求平臺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IT基礎設施和風險管理系統,確保網路技術安全;最後,監管部門應考慮不同運營模式的特點分別設置不同的準入條件。

  第二,對P2P網路借貸平臺的運營進行監管。首先,對不同運營模式的平臺進行分類監管。例如,對於通過風險備用金等方式承擔了貸款信用風險的平臺,應參考監管部門對銀行資本充足率方面的監管,設置風險備用金的提取比例。其次,對平臺運營過程中的借貸産品進行監管。監管部門應對秒標和凈值標之類的借貸産品數量加以限制。再次,對平臺運營過程中的資金來源、託管和結算等方面進行監管。平臺必須將客戶資金和平臺自有資金隔離,客戶資金應由第三方機構託管,並對資金流向進行監管,防止平臺挪用客戶資金和非法集資、詐騙、洗錢等行為的發生。而第三方託管機構也需經過監管部門的認可,具備資金託管和監督資質。

  第三,對P2P網路借貸平臺的資訊披露進行監管。可要求平臺對以下內容進行披露:一是披露平臺的資訊,主要包括平臺的公司治理機制、運營模式、風險控制系統、定期的業務數據等資訊。二是披露借款和借款人資訊,借款資訊主要披露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資訊;借款人資訊主要披露借款人的信用評級、學歷、收入和工作等資訊。另外,平臺還需對這些資訊進行保存,保障資訊安全。

  第四,鼓勵、引導行業自律組織和第三方機構的發展。在完善外部監管的同時,還應重視P2P網路借貸的行業自律組織建設。目前,我國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設比較薄弱,因此,需強化行業自律建設,尤其在行業資訊透明度和共用機制方面應建立行業標準。除此之外,還應加強投資者教育,培養理性的投資觀念,提高風險防範意識,促進P2P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同時,還應鼓勵諸如第三方評級與諮詢機構的發展。規範、培育優質第三方機構,可委託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備案項目,以降低行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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