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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災害天氣屢屢成災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立法防災避險

  • 發佈時間:2015-03-03 15:51:0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成都3月3日新媒體專電(“中國網事”記者童方)50年一遇、百年一遇,超強暴雨、特大泥石流、超強颱風、冰凍災害,這些在幾十年前還讓人生疏的字眼近年來頻頻見諸報端。全國人大代表、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環境保護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黃潤秋提交的航拍議案建議,極端災害天氣屢屢成災,應加快制定出臺氣象災害防禦法。

  ?極端天氣屢屢成災 百年不遇年年遇

  黃潤秋提交的關於加快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法的議案中寫道:“近60年來,我國年平均氣溫每十年約升高0.23℃,是全球平均溫度升幅的兩倍。1990年至2013年,我國因氣象災害經濟損失達5.5萬億多元。超強颱風、特大暴雨、暴雪、區域性嚴重乾旱、高溫熱浪、低溫雨雪冰凍等災害性天氣強度頻頻突破或接近歷史極值。若防範不科學、應對不到位,就會造成巨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

  2006年在浙江登陸的超強颱風桑美,造成483人死亡;2010年8月8日甘肅舟曲暴雨引發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造成約1700人死亡或失蹤;2012年7月21日華北特大暴雨造成北京79人死亡。2013年7月10日四川都江堰暴雨引發特大高位山體滑坡,造成43人死亡,118人失蹤。

  議案中通過無人機航拍的圖片顯示,超強暴雨致使汶川大地震極重災區四川綿竹市清平鄉在震後多次遭受大型泥石流災害,災後重建的房屋被沖走或掩埋,2月28日,記者還能在現場見到被泥石流掩埋的房屋屋頂。

  “百年不遇年年遇、千年災害常常現”,在四川省達州市渠縣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四川省氣象局副局長馬力告訴記者,達州市在2004年、2005年、2007年都遭受了嚴重的區域性暴雨洪澇,短短五年內就發生了三次特大洪水,這樣規模的洪水,在20世紀的一百年間一共只發生了三次。

  ?災害很嚴重 法律還是空白

  專家認為,在這樣嚴峻的形勢下,至今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氣象災害防禦法律,無疑是我國自然災害防禦的法律空白,並且通過修改現行法律法規難以滿足氣象災害防禦需求。

  據了解,當前我國涉及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綜合性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在應對氣象災害防禦方面各有缺陷。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只對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義務進行了規範,對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權利義務規範的少,忽視公民法人自救互救義務,忽視公民法人和社團組織防禦氣象災害的社會責任,忽視社會有序參與機制建設。從而導致政府背負的責任過重,一些地方出現‘政府急、百姓不急’,‘政府幹、百姓怨’的現實情況。”黃潤秋舉例説。

  另外,當前我國應對自然災害類的法律雖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但這些法律所規範的內容主要是由氣象災害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或其他自然災害。

  “沒有專門的氣象災害防禦法會導致很多不好的後果,比如造成氣象、水利、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各自為陣,資訊和資源分散浪費;一些部門或個人不配合防禦工作;災後理賠工作缺乏金融機構參與等等。”黃潤秋説。

  黃潤秋舉例説,2012年6月27日晚至28日,四川涼山寧南縣發生暴雨,形成特大山洪泥石流。氣象服務部門連續發佈9次預警,大多群眾在政府組織下安全撤離,但某單位缺乏氣象災害防禦意識,沒有積極響應配合,造成一工地上的施工人員及家屬約40人失蹤。

  ? 強化公民在氣象災害防禦中的作用

  在黃潤秋看來,雖然氣象災害無法避免,但是通過有效的氣象災害防禦措施可以避免或減輕氣象災害帶來的人員財産損失。加快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法,對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國家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黃潤秋認為,氣象災害防禦事關國家安全、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全福祉,涉及各行各業各領域和社會穩定發展,需要通過法律予以規範。

  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總量的快速增長和社會力量的迅速成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已不再是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專屬職能,應強化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在氣象災害防禦中的作用。

  “氣象災害防禦不僅需要規範政府及其部門的權力和職責,更需要規範公民法人、企事業單位、政府組織、基層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志願者等全社會力量的權利義務,體現氣象災害防禦主體的全面性和多重性。”黃潤秋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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