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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稅率不一 煤炭資源稅改仍在“摸著石頭過河”

  • 發佈時間:2015-03-03 14:0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郭航  責任編輯:羅伯特

  自2014年12月1日起,廣受社會關注的煤炭資源稅改革啟幕。計稅方式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同時全面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從總體上減輕企業負擔。2015年1月是煤炭資源稅改革的第一個徵期,這部財稅體制改革“重頭戲”的正式啟幕,是資源稅改革理念與實踐的突破,為下一步從價計徵改革的順利推進鋪平道路,中國整體資源稅改革將隨之提速。

  按照之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1月,各地執行的稅率陸續確定並公佈。

  從目前來看,各地實際執行的稅率差距頗大。例如,産煤大省(區)內蒙古執行9%煤炭資源稅稅率;山西為8%;寧夏為6.5%;陜西為6%;山東省近日也制定下發《山東省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實施辦法》,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確定為4%;河南、安徽等11個省則選用了最低稅率2%。

  各地反應不同

  早在2010年,石油和天然氣等資源的稅收改革已經開始,由原來的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並從新疆推廣到全國。相對油氣資源,煤炭資源有著特殊性。一方面,煤炭在我國一次性能源消費中的佔比超過70%;另一方面,煤炭也不同於石油價格與國際接軌、天然氣統一定價。因此,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的改革涉及面更寬,影響更大,煤炭定價對於産業和整個實體經濟的影響更為明顯——也正因如此,煤炭資源稅改革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中遲遲未能展開。

  此次各個煤炭大省制定的煤炭資源稅率是根據當地煤炭行業經營狀況提出的,由於當前煤炭行業處於疲軟期,各地對於煤炭資源稅改也是看法不同。

  內蒙古確定的煤炭資源稅率為9%。實施改革一個月的情況顯示,鄂爾多斯市、錫林郭勒盟等煤炭主産區企業總體減負。經測算,2015年自治區煤炭企業預計減負103億元以上。其中,預計2015年鄂爾多斯市煤炭企業(含央企)減負約92億元,預計錫林郭勒盟等東部地區煤炭企業減負約11億元。

  據了解,在首個煤炭資源稅徵期,河北省徵納井然有序,納稅人積極響應配合,煤炭資源稅改革首個徵期總體運作平穩。首個徵期,河北省煤炭企業共申報煤炭資源稅2321萬元,較改革前資源稅申報額減少164萬元。

  在另一個産煤大省陜西,很多業內人士對於6%的稅率提出了疑問。陜西煤炭協會理事長高新民表示,在調研的38種煤種中,稅費佔到成本30%-50%。就目前陜西煤炭行業現狀,6%的稅率相對過高,會加重企業負擔。

  高新民同時指出,陜西50%-60%的煤企都處於虧損狀態,這個時候不應該加重企業稅負。相較于6%固定稅率,根據煤炭價格浮動制定區間浮動稅率更為合理。金銀島煤炭分析師戴兵也認為,6%的資源稅率過高,稅率的制定要考慮該地區煤炭經濟和煤炭市場狀況,陜西在5%以下比較合理。

  一邊是從價徵收的煤炭資源稅,一邊是持續低迷的行業現狀,煤企生存愈發艱難,這使得本出於“推進清費立稅、減輕企業負擔”目的的煤炭資源稅改備受質疑。

  “根據推算,煤炭資源稅率通常在2.8%-3%才能為企業減負,但稅率太低不符合國家煤炭資源稅改初衷。對地方政府來説,偏高的稅率有助於緩解地方財政收入緊缺的情況;對企業來説,在當前的市場條件下,高稅率必然代表著高負擔。政府有政府的考慮,企業也有自己的算盤。這就使得對煤炭資源稅改的質疑聲較多”。汾渭能源煤炭分析師王旭峰在接受《中國産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説道。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煤炭經濟研究院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表示,這些省份煤炭資源稅稅率的制定,確實是和它們財政稅收對於煤炭産業的依賴程度成正比的。各個省份煤炭資源稅稅率的主要決定因素為該省財政對煤炭産業的依賴程度,另外還有煤企的“博弈能力”。

  從價計徵 清費先行

  煤炭從價計徵資源稅能夠改變過去從量計徵資源稅對煤炭價格不敏感的現象,促進煤炭企業有效開採利用資源。

  目前由於煤質、發熱量差異,同類煤炭産品在同區域銷售價格懸殊較大,資源稅改從價計徵後,正好能平衡這一問題,更能體現資源好、價格賣得高就多繳稅的公平原則。與現行的從量計徵相比,從價計徵從資源品價格變動出發,可以反映資源的內部稀缺性以及生産過程中的外部因素,體現稅收與資源的直接關係。資源稅的改革實現了資源與價格的掛鉤,有利於調節煤炭的過度浪費,也可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從目前來看。煤炭資源稅的稅收調控作用會逐步增強,公平的稅負會使煤炭企業不得不權衡銷售價、開採成本、稅費、資金流之間的利弊關係,促使其投入更多的資金用於煤炭資源的深入開採。隨著價格的逐漸提高,從價計徵的調控作用體現更加明顯,還將會促進煤炭資源的合理開採,有效減少煤炭資源開採中的浪費現象。”中國神華神東煤炭集團錦界煤礦總工程師艾井石在接受《中國産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説道。

  北大法學院教授、國家稅務總局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劉劍文認為,此次資源稅改革的目的是為了使資源稅徵收更合理,更好地調節企業結構、産業結構以及國家經濟結構,使企業的稅負更加透明。

  但目前擺在煤炭資源稅改面前最大的難題就是,稅費關係的紊亂。從價計徵,會不會增加稅負。這是煤炭企業普遍關心的問題。由於資源稅長期實行從量計徵方式且徵收標準較低,在煤炭價格持續上漲的時候,各級政府對煤炭行業徵收了多種名目的收費基金。但是,這些收費基金在徵收目的、徵收對象、徵收環節和徵收方式等方面和資源稅基本相同,存在費重稅輕、稅費結構不合理、重復徵收等問題,且收入規模遠超過資源稅收入,造成了資源稅費關係的混淆,壓縮了資源稅改革的空間。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會長王顯政曾指出,目前我國煤炭行業各種名目的收費近90種。山西省政府2014年出臺的《涉煤收費清理規範工作方案》顯示,山西省當前涉煤收費達4大類27項。這些收費多屬地方行為,且分屬不同行政機關收取。

  我國資源稅費關係並存,並且資源稅收較少而地方規費較高。在徵收資源稅的同時,存在礦産管理費、水資源補償費和林政費等費用,並且由不同部門制定實施,致使稅費之間無法協調,稅費關係混亂,資源稅不能形成規模,不利於環境的有效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卓創資訊煤炭分析師劉冬娜指出,煤炭資源稅改革本質上是要減輕煤企的負擔,只有清費做到位才能實現這一目的。然而涉煤稅費卻很難具體統計。

  王旭峰表示,清費正稅,應該同時進行,缺一不可。按照清費立稅、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的原則,將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作為近期財稅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於理順資源稅費關係,堵住地方亂收費的口子,從而促進資源合理開採利用,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資源稅法治化成為期盼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一般向開採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徵收。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徵稅。

  我國資源稅開徵于1984年,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先行開徵。從1994年1月1日起,資源稅開始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自此,資源稅開始了走走停停的10餘年改革,直到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將資源稅推向前臺,並且首次以最高層級的文件形式將其寫入改革計劃。其中強調,要加快資源稅改革;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同時,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

  然而在當下整體資源稅改革中,仍面臨著法治化的問題。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後,四中全會又指出,要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其實,在增值稅等主要稅種改革任務繁重、立法進程緩慢的情況下,資源稅立法可以先行啟動。因而,結合其他礦産品從價計徵改革的進程,儘快制定《礦産資源稅法》實有必要。此外,資源稅面臨的另一個重大改革問題是擴圍,即將水資源等可再生資源也納入資源稅的徵稅範圍。而對水資源課稅牽涉到千家萬戶的利益,其徵稅理念與現行主要針對礦産資源的資源稅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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