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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簡單規則有效管控複雜的銀行杠桿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3-03 08:04:2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由於業務創新一般領先於監管制度,因此,有效監管銀行的杠桿風險,單一的杠桿率指標難以奏效,需改善金融系統信用環境、以多項監管措施多管齊下。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洞察銀行實質風險,緊密追蹤銀行的業務創新,力爭使銀行的杠桿水準始終保持在合理、適度的水準上。

  銀監會日前發佈《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是在《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杠桿率框架和披露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情修訂的,是與國際監管規則接軌和同步的監管措施。國際監管機構普遍認為,作為簡單、透明的指標,杠桿率應當在國際銀行監管框架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作為資本充足率監管指標的有益補充。

  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與資本充足率相比,杠桿率計算規則簡單、透明,避開了複雜的計算規則,以一種簡單的方式衡量銀行的杠桿風險。由於銀行業務的創新層出不窮,監管往往落後於業務的創新,若以複雜的規則監管複雜的業務,只會讓規則更加複雜,業務可通過創新規避複雜規則。因此以簡單規則監管複雜業務不失為一種劍走偏鋒的方式,杠桿率指標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

  銀行是天生以杠桿經營的行業,因此杠桿水準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銀行的盈利能力,杠桿越大,盈利空間越大,風險也更高。高杠桿,意味著少量的資産損失就可能侵蝕銀行的全部資本。資本充足率本質上也是一種杠桿指標,只不過以相對複雜的規則計算銀行的資本和風險資産,而杠桿率則以簡單的方式計算銀行的杠桿風險。為控制銀行杠桿風險過高,防止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需要監管銀行的杠桿水準。

  杠桿率指標的分子是一級資本,主要是銀行股東權益,並且要扣減對外投資、商譽和無形資産等資本扣減項,主要是把實際無法吸收銀行損失的資本扣除,以充分反映銀行真實的資本水準。杠桿率分母是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表內資産總額,此項就是賬面口徑,反映銀行資産總量;二是表外資産調整項,主要根據表外業務風險特點,採用一定信用轉換系數轉換,反映表外業務的真實風險;三是衍生産品和證券融資交易資産餘額,主要反映交易類業務的風險,包括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因此,杠桿率實際囊括銀行除流動性風險以外的主要業務風險。

  此次《辦法》修訂,主要變化在於調整了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不再統一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保持一致,按照具體項目確定信用轉換系數,分為10%、20%、50%和100%。例如,對符合標準的信用卡未使用授信額度,可採用20%的系數,低於原來的100%系數。據此推算,修訂後的《辦法》實際上提升了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而對於杠桿率的要求仍為不低於4%,因而相當於放鬆了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監管標準。根據2013年滬深上市商業銀行年報披露的資訊,主要商業銀行杠桿率均達4%以上。因此,在杠桿率放鬆後銀行業務空間將進一步拓展,特別是表外業務由於系數下降,具有較強的發展動力。

  可見,《辦法》的修訂,實際上為銀行發展業務提供了更大空間,減小了銀行補充資本的壓力。在當前經濟下行的大環境中,一方面需要銀行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多支援,促進銀行加快發展表內外業務,而且當前表外融資也已成實體經濟的重要資金來源;另一方面銀行要減少資本補充,防止從實體經濟抽血,為其他企業融資讓路。由此看來,杠桿率的修訂是及時且符合當前的宏觀經濟環境的。

  不過,雖然杠桿率表面上覆蓋了商業銀行的表內外資産風險,但仍然有部分業務游離于杠桿率指標之外,最主要的是商業銀行的表外理財。《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沒有將理財業務納入表外業務範圍,因此在計算杠桿率時沒有包括銀行理財。截至2014年末,銀行理財業務餘額達15萬億,佔2014年末我國商業銀行資産總額的8.7%,這部分名義上為投資者風險自負,但實際上仍為剛性兌付、銀行承擔最終風險,若發生損失,需要以資本抵補,因此實質上放大了銀行的杠桿。經測算,如將表外理財納入理財業務,將使銀行杠桿率下降約0.2個百分點。此外,委託貸款也不納入銀行表外業務規模,但同樣也存在銀行表面上不承擔風險但實質承擔風險的問題,而截至2014年末委託貸款餘額也達到了11萬億。

  上述問題的根源,在於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剛性兌付、權責利不對等、監管套利等現象,違背了契約精神的本質,使“投資者自擔風險”的一紙合約形同虛設,實質的風險仍由銀行體系承擔,致使銀行體系風險較高,使包括杠桿率在內的監管指標難免以偏概全。目前監管機構已開始採取措施理清風險權責,明確界定風險,具體措施有銀監會發佈的《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等,所有這些措施目的是將銀行理財獨立於銀行之外,提高信託的風險償付能力,降低銀行的系統性風險。

  無疑,要有效監管銀行的杠桿風險,單一的杠桿率指標難以奏效,需改善金融系統信用環境、以多項監管措施多管齊下。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因為銀行為追求利潤,通過資産證券化放大杠桿,風險不斷積聚而爆發的。

  目前,我國監管體系基本已與巴塞爾協議Ⅲ接軌,以杠桿率指標管控銀行的規模杠桿,以資本充足率指標管控信用風險杠桿,以流動性監管指標管控期限錯配杠桿,基本實現了對銀行的杠桿風險比較全面的管控。但是,業務的創新一般領先於監管制度,要真正對銀行的杠桿風險有效管理,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洞察銀行實質風險,在落實上述監管指標時緊密追蹤銀行的業務創新,力爭使銀行的杠桿水準始終保持在合理、適度的水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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