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湘源:註冊制改革的“最後一公里”
- 發佈時間:2015-03-03 08:05:1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IPO審核權下放給交易所的消息,牽動著市場的敏感神經。不管下放的時間是不是傳説中的今年6月還是依然需要稍待時日,我們終究在逼近以資訊披露為本的註冊制改革“最後一公里”。
在去年重啟IPO時,管理層有意識地強調了對IPO資訊披露必須舍實質性審核而取形式審核,頗有點走出註冊制改革“最先一公里”的模樣。不過,看當前IPO資訊披露的現狀,不實不盡不誠不信的資訊披露未見明顯減少,以至連管理層在IPO重新開閘後不久就又不得不重新回到嚴審嚴控的老路。“最先一公里”和“最後一公里”之間之所以發生如此嚴重的“中梗阻”現象,顯然也是失之於“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不足。
“最後一公里”還有可能順暢如約而至嗎?
改革必須于法有據。一方面,並不是一説推行註冊制改革,立馬就可以讓IPO不審而行了。另一方面,正如肖鋼主席所説的那樣,在註冊制下,“政府不對企業的資産品質和投資價值進行判斷和背書,監管機構不對資訊披露的真實性負責,但要對招股説明書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負責。”當前實行註冊制客觀上還存在法律上的某些障礙,即使今年順利完成《證券法》修訂,由於缺乏制度設計與制度執行兩個角度的相輔相成,註冊制下資訊披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不可避免地會跛足而行。事實上,正是在核準制遲遲難以退出的大背景下,虛假資訊披露才不僅依然可大大方方登臺演戲,而且,即使東窗事發,也依然能以法不到位為藉口逃避強制退市。
説到底,監管當局順應註冊制改革的要求,強化對不實違法資訊披露的監督和處罰,防止不作為,是消除註冊制改革從“最先一公里”到“最後一公里”過程中的“中梗阻”現象的不二之選。
權威人士透露,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正在考慮推出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補充規定,其中對上市公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案的追訴情形將進一步細化。對不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所涉及的金額或連續十二個月累計數額佔凈資産50%以上的,將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標準,直接負責人、責任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以往投資者依法維權的艱難實踐告訴我們,如果對涉嫌違法違規資訊披露的法律追求仍然必須以監管部門立案處罰的結論為前置條件,則法律追訴的標準再怎麼細化,對維護投資者權益也未必會起到太大作用。
為保證資訊披露制度的有效執行,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提供了有益啟示。美國集體訴訟制度通常由專門做集體訴訟的律所代表投資人發起,投資者維權幾乎沒有成本、門檻較低,在訴訟初期産生的費用也都是由律師墊付。集體訴訟制度已被證明是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有效制度設計,是註冊制下資訊披露制度最有效的配套和補充,對於資訊披露制度的高效執行起到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因此,結合《證券法》的修改,適時引入股東集體訴訟制度,也是建立健全以投資者保護為視角的資訊披露制度,確保註冊制改革“最後一公里”消除“中梗阻”,走得更通達更順暢的必要保證。
在《證券法》修法尚未到位的條件下,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對於中小投資者的司法保護在很多方面還是滯後且不健全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指出,“現行《證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較為原則,對虛假陳述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範圍、免責抗辯理由等相關規定均不夠明確,使得法律規定在操作層面具有很大的困難,也使得保薦機構、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市場主體在股票發行活動中對自身的行為邊界認識模糊。”在這種情況下,證監會推出以經濟補償為主的和解機制,不能不説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時的。但不久前發生的萬福生科和海聯諮詢趕在強制退市新規行將生效前所設立的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補償基金事件,又提出了這種補償能否真正到達受損害的投資者手上的疑問。而以十賠九不足的賠償換取不退市,其要義與其説是在於主動補償受損失的投資者,還不如説是想在現有法律規章上撕開一道口子。對此,證券和解機制保護的究竟是投資者還是虛假資訊披露的肇事者,就是不能不細細問一問的大問題了。證券和解如果能有效維護公平和正義。對於市場而言乃是一種進步。如果市場各方厘清了各自的責任,建立了和解機制與司法保護機制,那麼,註冊制勢將水到渠成。
筆者認為,針對目前資訊披露違規成本太低,而相關法規和監管尚不到位的情景,在嚴肅法紀的同時,更有正確認識和公平對待做空機制的必要。專門針對資訊造假的做空機制,不僅有利於廣開言路,強化問責,令一切內外勾結上下其手的虛假資訊披露無法逃避。做空者當然是為了自己的更大利益,但在其啄木鳥一樣精準尋覓和毫不留情的嚴厲打擊下,股市裏的一切害人蟲都將無處藏身,這對還股市一片藍天,保護證券市場的一片凈土,有百利而無一害,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