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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明天實施 遏制“豪華採購”

  • 發佈時間:2015-02-28 07:39:2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政府採購被稱為“陽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幾年,因為頻頻爆出的“天價採購”“黑心採購”等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其問題的背後,與政府採購法實施12年而與之配套的實施條例缺失有關。

  27日,國務院正式公佈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實施。各界期望,以條例為契機,從制度上推進政府採購的規範化、法治化進程,堵住尋租腐敗的黑洞,讓政府採購真正回歸陽光、公平、公正。 據新華社電

  內容

  新增採購需求管理 杜絕“天價採購”

  採購的隨身碟變身iTouch4、斥資千萬元購買10萬套“次品”課桌椅、十多家企業競爭報價最高者竟中標……

  “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與過去對政府採購需求管理不足相關。”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説,由於一直以來缺乏從法律層面明確採購需求管理問題,沒有具體的採購需求説明、論證等要求,也沒有相關責任規定,導致一些政府採購買了不該買的東西,一些本來不需要或過於奢侈的東西大量採購。

  新出臺的實施條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確了採購需求的內容,如規定採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明確採購需求成為政府採購的重要目標和依據,並規定採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産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等。

  流程

  防止“暗箱操作” 全流程“陽光化”

  針對“暗箱操作”,條例規定,項目資訊必須公開;政府採購項目資訊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佈;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採購文件中公開;中標的單一供應商名稱必須在指定媒體上公示。此外,採購文件、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合同也必須公開。投訴處理結果也必須公開。

  “政府採購合同公開體現里程碑式的進步。”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説,雖然政府採購法要求公佈政府採購結果,但並未要求公開政府採購合同,公眾、未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無法了解政府採購合同的全部內容,此次條例要求公開採購合同,將大大提高政府採購資訊透明度,強化公眾對政府採購的監督。

  但專家表示,增加政府採購透明度要貫徹到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有嚴格的監督,對不按規定公開的單位、機構和具體責任人,要依法進行處罰。同時依靠現代網路資訊技術,通過建立統一的採購網路平臺,讓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和監督。

  評審

  規範專家行為 失信者將受懲

  政府採購工作專業性強,聘請懂行的社會人士擔任評審專家,是政府採購通常採用的方式。但由於專家評審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法律規定不明確,現實中出現諸多專家不“專”、專家難“責”、專家操縱等實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採購的品質和效率。

  此次為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條例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旨在確保專家“隨機”産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

  同時,強化對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資訊平臺;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禁止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使其從業受限、經濟上付出代價。

  追責

  增34種違法情形 嚴格追究責任

  供應商將政府採購合同轉包、提供假冒偽劣産品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政府採購當事人違反政府採購法和實施條例,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針對近幾年政府採購經常出現違法採購結果無人負責、責任無法追究等問題,條例進一步細化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使責任追究有法可依。

  此次實施條例增列的違法情形有34種之多,例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以及供應商之間惡意串通的具體情形等,針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的違法情形,明確規定給予限期改正、警告、罰款,同時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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