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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草案:法院可直接認定恐怖組織和人員

  • 發佈時間:2015-02-26 07:23: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為召開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做準備。會議還審議了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係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對恐怖主義等定義作出修改完善,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

  反恐怖主義法二審

  >>重點完善

  1.恐怖主義的定義

  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為。

  2.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二審稿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並增加規定外交部為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申請的部門。

  >>立法背景

  我國缺少專門反恐怖主義法

  近年來,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在這一背景下,針對我國的暴力恐怖案件呈多發頻發態勢,對國家安全、政治穩定、經濟社會發展、民族團結和公民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刑法、刑事訴訟法、反洗錢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等法律,對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責任、懲治恐怖活動犯罪的訴訟程式、涉恐資金監控等作了規定。201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此外,我國還締結、參加了一系列國際反恐怖主義條約。

  隨著反恐怖主義鬥爭形勢的發展,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建設面臨著新的情況和要求:一是黨中央從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出發,對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我國在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有必要通過制定反恐怖主義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二是現行法律對反恐怖主義有關工作作了規定,但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需要進一步規範完善;三是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體制機制還存在一些迫切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問題。據此,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是必要的。

  反恐怖主義法

  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可直接認定恐怖組織和人員

  昨天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這是繼去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後,二次提交常委會進行審議。二審稿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

  進一步完善恐怖主義定義

  二審稿修改中參考的意見來自一審時的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有關部門、相關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等多個渠道,被修改的內容則涵蓋恐怖行為定義、反恐措施內容、時限等程式性規定、人權保障力度、涉民族宗教表述等多個方面。

  二審稿將恐怖主義的定義進一步完善為:“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為。”在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方面,二審稿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並增加規定外交部為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申請的部門。

  不再硬性規定交通運輸安檢制度

  一審稿規定,航空、鐵路、水上、公路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物品開封驗視制度;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對進入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重點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安保人員。以上規定均為強制性規定。

  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各地各方面情況不同,一律硬性要求,實踐中難以執行。二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依照規定”開封驗視、進行安全檢查、配備安保人員。

  電信、網際網路單位擬查客戶身份

  針對低空空域開放和無人機等技術發展的情況,二審稿增加規定: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防針對航空器或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根據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對草案一審稿關於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預設技術介面、報備密碼方案的規定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電信、網際網路、金融等單位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的規定,將草案一審稿規定的視頻圖像資訊保存期限由“不得少於三十日”修改為“不得少於九十日”,增加恐怖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時軍隊、武警相應人員行使現場指揮權的規定等。

  防止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審時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反恐怖主義立法要處理好反恐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防止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二審稿就此做出了相應修改,在涉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使用電信和網際網路的技術介面的規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和關於查詢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規定等條款中,增加或完善了批准程式,並明確盤問、檢查、傳喚等措施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此外,對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的約束措施的規定,二審稿明確了批准程式、適用情形和期限。

  草案一審稿中有的條文在表述中提到民族、宗教的內容。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有關方面提出,對民族、宗教問題應當審慎處理,建議對有關表述再作斟酌,防止産生誤解,將恐怖主義與特定的民族、宗教相聯繫。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相關條款的表述相應作出修改完善。

  促進科技轉化法

  我國修法擬重獎科研人員強化企業主體作用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昨天審議國務院提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受國務院委託,科技部部長萬鋼對草案作了説明。

  草案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

  萬鋼指出,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1996年公佈施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有些內容難以適應需求,包括企業對科研機構取得的科技成果資訊缺乏充分了解,影響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導作用發揮不夠等。萬鋼表示,此次修改將增進社會各界對科技成果資訊的了解,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等。

  草案對現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科技成果資訊資料庫制度作修改、完善,規定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資訊系統,向社會公佈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産權資訊。

  此次修改還引導和激勵科研機構積極轉化科技成果。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

  為促進科研與市場的結合,進一步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草案規定,完善企業參與科研組織、實施的制度,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科研項目,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編制項目指南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等。

  解讀

  科研人員有望通過成果轉化致富

  首次審議的促進科技轉化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制度,為加大獎勵力度留下了空間。

  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司長王振江指出:“草案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這能更有效地調動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財政部科教文司司長趙路説:“隨著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製度的改革和相關獎勵、報酬的明確,一批科研人員將通過轉化成果成為‘百萬富翁’。”

  近年來,我國對科學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增長,但科技成果轉化率較低,科技與經濟的“兩張皮”的問題始終沒有解決。專家指出,一方面成果轉化審批手續多,所得收益管理得也嚴。另一方面,科研院所和高校考核評價存在著重理論成果、輕成果運用的現象。

  為完善科研評價體系,草案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和約束機制。要研究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這個規定目的在於引導科研人員積極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王振江説。

  比較現行法律,草案的修改可謂“大刀闊斧”,條款數量增加了約三分之一,而且大多數條款都有改動。此外,草案還對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作了規定。

  專家認為,草案進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處置和收益分配製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制度和報酬制度,加強了科技成果發佈、轉化服務,以及促進産學研合作、強化企業主體作用等的法律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自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這個改動是比較大的,目的是要激勵國有科研機構、高校轉化科技成果。”科技部政策法規監督司副司長周國林説。

  趙路表示:“在人口紅利減少,環境、資源壓力增加的雙重壓力下,必須依靠創新驅動。通過改革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的通道,為高校和科研機構及其科技人員轉化成果、創新創業添油加力。”

  京華時報記者孫乾綜合新華社報道

  京華時報製圖何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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