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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擬加強管理

  • 發佈時間:2015-02-26 05:19:3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反恐怖主義法草案25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完善了恐怖主義等定義,並對相關行為作了進一步界定。

  制定反恐怖主義法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2014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草案一審稿在附則中規定了恐怖主義等定義。此次草案二審稿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等定義從附則中移到總則,並將恐怖主義的定義修改為:“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為。”

  同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反恐怖主義制度措施。比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並增加規定外交部為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申請的部門。

  針對低空空域開放和無人機等技術發展的情況,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密防範針對航空器或者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草案二審稿還增加了電信、網際網路、金融等單位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的規定,將草案一審稿規定的視頻圖像資訊保存期限由不得少於30日修改為不得少於90日,明確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確定標準,增加恐怖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時軍隊、武警相應人員行使現場指揮權的規定等。

  此外,在加強人權保障的力度方面,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依照本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和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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