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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不給加班費最高判7年?媒體:你想多了

  • 發佈時間:2015-02-23 14:5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春節不給加班費最高判7年? 媒體:你想多了

  昨晚(22號),一篇《春節加班不給加班費最高可判7年》的新聞在網上盛傳,文章説:“如果老闆拒不付加班費,按照《刑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是真的嗎?為此,商報君大年初四採訪了溫州市人社局勞動關係處處長楊世傑,且看專家如何解釋。

  不給加班費最高判7年?你想多了!

  針對網上流傳的“春節加班不給加班費,老闆最高可判7年。”楊世傑解釋為誤傳。他表示,《刑法》裏有關“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是針對拖欠工資的行為而非加班費。

  你造嗎?除夕不演算法定節日

  2015年度的法定節假日調休日期安排中規定,春節的具體安排為:2月18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015年2月18日是農曆除夕,即2015年春節從除夕放假到正月初六。

  據市人社局勞動關係處處長楊世傑介紹,雖然除夕也算是放假,但法定節假日只能由《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2015年2月18日的放假僅屬調休而非“法定節假日”。因此除夕加班且不能安排調休的員工,只能領取到兩倍加班工資。而初一至初三加班的,才能拿到三倍加班工資。隨後3天假期加班,仍是以調休為先,不能調休才按兩倍計發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不兌現怎麼辦?

  市人社部門提醒,按規定法定節假日企業必須放假,企業有特殊情況需要工人加班的,可與工人進行協商,徵得工人同意後可以加班,但必須按規定支付三倍工資。如果企業在法定節假日強行要求工人加班,或不兌現三倍工資,工人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市人社局勞動關係處處長楊世傑表示,加班工資支付應當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前發放給勞動者,同時不能以“紅包”的形式衝抵加班費。如果企業拒不支付的,企業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的不同情況,對企業處以相關額度的罰款。

  加班工資應該怎麼算?

  市人社局相關人員解答,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以溫州市目前執行的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650元為例。

  如果2月19日(初一)至2月21日(初三)加班,用人單位每天支付加班工資為:(1650÷21.75)×300%=227.59元/天,2月18日(除夕)、2月22日至2月24日(初四到初六)加班,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每天支付加班工資為(1650÷21.75)×200%=151.72元/天。

  也就是説,7天全加班,而有沒有調休,加班者至少可以拿到1290元。(溫州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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