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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偽造考勤討12萬加班費 違法在先拒付補償金

  • 發佈時間:2014-10-20 07:24:52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顏斐  責任編輯:張明江

  離職員工偽造考勤表 討12萬加班費

  法庭調解後獲補償金2萬餘元 公司不再追責

  18歲的趙某利用老闆對他的信任,私自製作考勤表和勞動合同書並加蓋公章,離職後據此索要加班費以及補償金共計14萬餘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經法官多次調解,趙某承認了錯誤,而原單位也放棄追究其刑事責任,並給付趙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2萬餘元。

  違法在先拒付補償金

  趙某于2006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間供職于一家港資企業,工作期間利用公司老闆的信任,私自製作考勤表和勞動合同書,並加蓋公司公章,離職後據此向公司索要加班費12萬元,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其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萬餘元。

  審理中,公司稱趙某偽造考勤表和勞動合同書,並索要鉅額費用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公司欲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公司以趙某違法在先為由,拒絕支付解除其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承認制度不健全

  在法庭調解階段,法官單獨與趙某談話,指出其提交的考勤表存在諸多不合邏輯之處,例如連續4個月每天都上班、2月份有30天等。此外,法官還向趙某解釋了偽造考勤表、勞動合同書等行為可能面臨的嚴重後果。趙某承認了其偽造行為,希望能與公司和解。

  考慮到趙某只有18歲且文化水準偏低,而且已有真誠的悔意,法官向公司轉達了趙某希望和解的意願。經過調解,公司也認識到糾紛起源於公司公章管理制度不健全,並同意支付趙某應得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萬餘元。

  支付補償金為法定義務

  承辦法官表示,勞動者主張加班費需承擔初步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有保留勞動者離職前兩年考勤表備查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及視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一年以下、半年以上按照一年算,六個月以下按照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法官説,雖然趙某要求加班費的訴求不會得到支援,但並不能因此排除其依法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權利。趙某在公司工作6年零4個月,故應獲得6個半月的工資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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