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多位專家認為涉嫌壟斷應審批

  • 發佈時間:2015-02-17 09:32:52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浪

  日前有消息稱易到用車近日正式向中國商務部反壟斷局等多部門舉報滴滴與快的合併行為未按照要求向有關部門申報,違反了中國《壟斷法》,並請求立案調查禁止兩家公司合併。對此,業內專家也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多專家認為該合併案涉嫌壟斷應該進行審批。

  自滴滴與快的合併消息于2月14日宣佈以來,有關其涉嫌壟斷的消息就不斷。焦點集中在兩家公司的合併是否合法及合併後是否構成壟斷。據相關消息指出,兩家合併後估值或將達到60億美元,在市場佔有率方面也達到了近100%的份額。

  那麼,二者的合併是否會帶來行業的壟斷?兩家公司就該問題進行了辯解。雙方均回應稱,城市出行這個市場非常大,移動打車在其中只佔到非常小的比例,行業參與者也非常多,不存在壟斷。滴滴打車總裁柳青也曾表示:“我們做的是出行行業,包括去哪兒、神州租車、Uber或攜程都屬於出行領域,所以我們不涉及壟斷。”

  對此,業內專家對該合併案是否涉嫌壟斷也産生了不同觀點,其中有專家指出二者合併或與反壟斷打擦邊球,但更多的觀點是該案或涉嫌壟斷審批。

  典型壟斷行為

  知名網際網路專家謝文分析該合併案並指出,此次聯合屬於典型的壟斷行為,並非技術創新形成的資源壟斷,而是用錢砸市場的壟斷,而且並非是技術創新造成的資源壟斷,也並非兩個小公司合併建立競爭優勢,而是很明顯在網路打車服務市場形成的壟斷。

  謝文表示:“以前可以説滴滴與快的對於改造傳統計程車市場具有意義,但現在這個壟斷行為很明顯。不像微信、淘寶和百度搜索是通過技術創新佔據市場份額,現在這种老大老二的合併行為,在美國都不會受到批准。”

  與此同時,在2月14日舉辦的“中國經濟50人論壇2015年年會”上,投資人劉志碩也表達自己針對滴滴、快的合併案是否涉嫌壟斷的看法。在他看來,滴滴、快的合併本質上有涉嫌壟斷之嫌。“滴滴和快的進入這個市場之後,外媒説是腐朽的行政管理孕育了這個市場機會。不僅僅是我們國家出租行業管理得不好,整個全球都是這樣。他們合併的這件事對不對?我認為值得質疑,本質上有涉嫌壟斷之嫌。”劉志碩同時預測稱:“未來的5年,我們將不斷面臨這種衝擊和挑戰。”與反壟斷打擦邊球

  對於“典型壟斷”的説法也有業內專家提出不同意見,他們認為兩款打車軟體的合併必將完全壟斷打車市場,但並沒有看到兩家中任何一家有提交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意思。反壟斷能否構成對合併的障礙,需要從事實和法律兩個角度來考慮。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企業合併屬於反壟斷法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如果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則應該向商務部反壟斷局進行申報。

  知名網際網路行業律師趙佔領則認為,目前沒有看到滴滴和快的各自的財報,所以還不清楚是否符合申報標準。不過,打車軟體行業盈利模式尚不成熟,有可能達不到分別營業額4億元,總和20億元以上的標準,如果這樣,滴滴與快的合併就尚未達到反壟斷申報的標準。

  同時,反壟斷法的規定,經營者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以上,即可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趙佔領稱,顯然滴滴和快的合併後市場份額遠遠超過二分之一,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沒有疑問,但是法律並不禁止企業具有壟斷地位,禁止的是壟斷行為,所以關鍵看看合併後的經營過程中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用戶更關心補貼

  另有觀點認為,滴滴和快的合併應適用反壟斷審查,但並不等於認為這次合併構成違法。反壟斷法的目的是制裁壟斷行為,例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定壟斷協議等,但並沒有對市場份額做出限定。當然除非快的和滴滴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僅靠市場份額則無法認定其為壟斷。

  該觀點指出,所有經營者集中都不同程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反壟斷法並不是不加區分地禁止所有經營者集中,而是有明確的法定豁免。滴滴和快的長期靠燒錢發展的路徑顯然不可持續,為避免兩敗俱傷而進行的合併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何況打車軟體行業還要面對傳統計程車行業的有力競爭。即便滴滴和快的的合併具有反壟斷效果,經營者集中審查也不是只有否決一個選項。

  當然,對於用戶而言,是否壟斷帶給自己的影響並沒那麼直觀,他們關心的只是打車軟體本身帶來的便捷性和以及是否繼續補貼。不過,一旦未來補貼不再,打車軟體考慮的應該不止是否壟斷,而更多的是如何留住用戶。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