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會計核算角度看融資平臺公司的“錯位”與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2-16 17:30:46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安徽專員辦在對融資平臺公司的檢查中發現,部分融資平臺公司在會計核算中存在以下違規情況:
一是將公益性資産作為平臺公司資産進行核算。公益性資産實質上既不由企業擁有或控制,也不能給企業帶來預期經濟利益,並不能滿足公司資産的確認要求,但檢查卻發現融資平臺公司賬面上有大量公益性資産核算被確認為“固定資産”或“在建工程”。
二是違規核算財政撥入資金。對政府撥入的資金往往在年末才進行賬務處理,即平臺公司“算好賬”後由國資、財政等職能部門下發文件,對全年撥入的資金挑取一部分作為增資計入“資本公積”,一部分作為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既無視了大量公益性資産尚未回購的事實,也未在資金撥入時及時進行會計處理。
三是BT代建核算隨意性較大。有的公司對同樣性質的公益性項目建設,只挑取部分項目與政府簽訂BT代建合同,形成收入、利潤,其餘部分直接在專項應付款或其他與財政的往來科目核算;有的公司對外披露的報表將公益性項目建設全部按BT代建核算,實際會計處理中卻未反映為代建,賬表嚴重不符。
四是承擔不屬於公司的費用。部分平臺公司承擔向招商引資企業提供服務的職能,如為其提供無息借款、進行無償代建;還有的平臺公司為所在地政府機關支付“三公”經費、裝修費、招待費等多種費用,甚至違規為公務人員發放補貼補助等,在賬面出現與公司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列支。
上述問題看似是會計核算問題,但其實質是融資平臺公司承擔的職能“錯位”。融資平臺公司是為了滿足地方政府的建設融資需求而成立,完成融資目標成為其首要任務,會計核算是否按經濟活動實質進行不是企業關注重點。因此企業調節收入、違規增加實收資本及資本公積等問題十分普遍。由上可見,會計核算僅是融資平臺深層次違規的一種表像,而融資平臺所承擔的政府融資職能與公司主體形式的“錯位”,從根本上決定了違規現象的産生。
另外,平臺公司某些行為缺乏外部規範和監管。如政府出臺的文件明確要求了對新設平臺公司不得將公益性資産作為資本注入,但對已經成立的平臺公司是否也需一併遵守、用於建設公益性資産的資金是否能作為資本注入等問題未予明確。檢查發現幾乎所有的平臺公司以無明確條款限制為由,在政府未回購公益性資産、大量資産挂賬的情況下,仍將政府資金以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形式做大凈資産,相關文件實際未起到規範性作用。從會計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管角度分析以上問題發生的原因,一是地方政府大力支援融資平臺公司發展而忽視對其規範要求,有時甚至助推公司違規行為的發生;二是近年來對融資平臺公司的多輪審計大多集中在融資項目的專項審計,很少結合公司整體運轉、會計核算進行全面檢查;三是發債審核的標準單一,平臺公司相互抄襲已發債企業的違規做法,為達到發債要求“做指標”的情況較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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