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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名義賬戶是養老保險改革的理性選擇

  • 發佈時間:2015-02-16 08:1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劉甡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期,伴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的推出,在“統賬結合”的根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是採取“真金白銀”的實賬積累型個人賬戶為宜,還是“記賬式”的名義個人賬戶更好?應廣大讀者要求,本報邀請專家對名義賬戶進行了詳細解讀——

  實賬式賬戶運作問題多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是指資金運作模式採取個人賬戶運作機制的公共養老金計劃,包括實賬積累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制度與名義賬戶養老金制度。前者屬於繳費確定型的基金積累制,個人賬戶存在實質性的資金積累;後者則是繳費確定型的現收現付制,這種模式下名義個人賬戶僅充當記賬的工具,個人繳費以記賬的形式記錄下來,而無實際資金積累,但國家保證個人退休後能按時足額拿到錢。

  1997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我國養老體制的基本特點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統籌基金主要由企業繳納,實行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納,實行完全積累制。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得到普遍認同,但是個人賬戶究竟採取實賬形式還是名義形式,則是爭論的焦點。

  實行統賬結合製度之前,我國養老保險採取國家、單位保障制,實質是現收現付制,存在著板塊分割、封閉運作、單位包辦等不足之處。

  理論上,這一模式是養老保險現收現付制和積累制的混合模式,其中“基礎養老金”體現的是“社會互濟”原則,而“個人賬戶”則充分體現了“自我保障”原則,這種做法既能夠使養老基金的收支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相對的收支平衡,又能夠使個人賬戶有一定積累,大大降低未來支付風險。

  實際運作過程中,實賬式的個人賬戶模式引發了很多問題。首先是鉅額的轉製成本。實際上,我國並非一開始就實行積累制,由於沒有對轉軌成本進行有效分攤,導致全國各地並未做實個人賬戶,而是策略性地採取了“統賬結合,混賬管理,空賬運作”的措施,個人賬戶資金被挪用於社會統籌的現收現付,形成了實際上的名義賬戶,致使個人賬戶空賬現象比較嚴重。其次,做實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較差,為了保證個人賬戶“保命”資金的穩定,其資金只能用來進行儲蓄或者購買債券,這一投資使得個人賬戶基金嚴重縮水,大大影響了老百姓的實際利益。再次,做實個人賬戶對投資和消費具有擠出效應。隨著做實個人賬戶資金的逐年累積,社會總儲蓄率逐年增加,這筆存款若不能用於投資或消費,會使我國經濟運作中的投資率降低、依賴出口和消費率偏低等問題加劇。

  有利於資金保值增值,增進百姓福祉

  從理論上講,採用名義賬戶的混合製統賬模式,意味著資金可以集中管理、分配,並可進行靈活的投資組合,基金的收益率將會大大提高,更有利於增進百姓福祉。

  首先,本質上講,個人賬戶做實與否都不會改變所有者權益。對企業參保職工來説,由於不能從個人賬戶隨意取現,因此它對職工養老金的支付並不産生實質性影響。但從法律意義上講,投保者對其個人賬戶的記賬資金都具有財産權,在職工退保或死亡時個人賬戶餘額可歸參保人或其繼承人所有。

  其次,這一模式可以降低繳費者的繳費率,提高其當期的消費水準。影響養老保險制度財務可持續性的人口增長率、工資增長率不變和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投資收益率的提高,意味著百姓可適當降低費率。

  再次,可以提高養老金領取者的待遇水準,名義賬戶下的資金與社會統籌資金混合管理,加強了資金給付能力,可以提高養老金領取者的整體替代率。

  另外,名義賬戶資金或全部分配到繳費者個人賬戶之中,或全部劃入社會統籌部分,可用於提高制度的支付能力,減輕財政負擔或未來繳費者的經濟負擔等。

  名義賬戶可以使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混合管理,這有利於實繳養老基金實際效用的發揮,有利於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是養老保險頂層設計的有益路徑。

  資金的混合管理,一方面使得沉睡的個人賬戶基金得以盤活,另一方面,配套的國家社保基金管理機制可使有資質的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對這部分基金進行靈活投資,得以保值增值。當然此種投資收益具有不穩定性,但是可以通過如下配套制度予以化解:一是“風險準備金制度”,即由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機構提取風險準備金,以備不時之需;二是建立市場化擔保制度,即運營機構購買“商業再保險制度”;三是建立政策性的再保險制度,即成立“中央擔保公司”。

  同時,這種混合型的統賬模式可較好地節約轉製成本,混合管理制下的養老基金可以用來代際支付,這就降低了國家財政對於轉制過程中的貼補,節省了國家財政支出。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要完善個人賬戶制度,而不是做實個人賬戶,這是個人賬戶改革的積極信號。總之,名義賬戶籌資模式下的混合型統賬模式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保險改革的理性選擇,有利於百姓福祉和國家利益的實現。(原文來源:經濟日報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劉 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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