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商業銀行杠桿率監管規定 看齊國際標準
- 發佈時間:2015-02-12 18:1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北京2月12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銀監會12日表示,為進一步完善中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規。
所謂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杠桿率水準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抵禦風險的能力越強。
針對《辦法》修訂的背景,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發佈後,國際社會上相關國家監管當局和銀行反映,由於各國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對杠桿率框架下衍生産品、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響了全球實施的一致性。
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對杠桿率國際規則進行了修訂,于2014年1月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杠桿率框架和披露要求》。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結合近年來《辦法》在中國的實施情況,銀監會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據悉,此次《辦法》所做的主要修訂與巴塞爾委員會對杠桿率國際規則所做的修訂保持一致,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産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關於修訂後的《辦法》對國內銀行的影響,負責人表示,定量測算結果顯示,總體上,根據修訂後的《辦法》,國內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有所提升。
據介紹,修訂後的《辦法》沒有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其主要影響因素為:修訂後的《辦法》不再要求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以外的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有分析人士指出,信用轉換系數是衡量表外資産轉換為表內資産的風險程度的指標,該數據的縮減,將導致分母端的資産餘額有所減少,在一定程度上推高杠桿率水準,增強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