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發佈
- 發佈時間:2015-02-13 06:29:35 來源:甘肅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北京2月12日電中國銀監會12日發佈修訂後的《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
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杠桿率水準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抵禦風險的能力越強。實施杠桿率監管,有利於防止商業銀行資産負債表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控制金融體系的杠桿化程度。
銀監會表示,根據巴塞爾委員會修訂後的杠桿率國際規則,銀監會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了杠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杠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
據了解,《辦法》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産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
銀監會表示,修訂後的《辦法》不再要求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定量測算結果顯示,根據修訂後的《辦法》,我國相關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有所提升,沒有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修訂後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相關資訊披露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規定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産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每半年按照規定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資訊;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發佈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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