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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山石化副經理截留90萬公款買房

  • 發佈時間:2015-02-10 09:52: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何欣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水務氣體管理中心副經理馬某,利用職務之便,讓女會計田某截留並保管單位賬外資金136萬,並侵吞其中的90萬元購買了一處房産。日前,房山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此前,會計田某也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房山法院審理查明,中國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簡稱燕化公司)係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1999年12月,馬某在任燕化公司動力事業部企管處副處長期間,趁燕化公司清理小金庫之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企管處的賬外資金136萬元予以截留,由會計田某(另案處理)予以保管。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間,馬某分三次向田某索要該筆賬外資金的90萬元,其中45萬元被馬某用於購買北京市豐台區一處樓房,剩餘款項均被馬某用於其個人消費。

  2014年1月13日,馬某被查獲歸案。而該筆賬外資金剩餘的本金及利息共計49萬元,被田某用於個人消費及購買個人理財産品。

  庭審中,馬某稱自己沒有截留小金庫的資金,至於田某轉給其的90萬元,是他找田某借的,自己不構成貪污罪。

  而會計田某在審理期間則稱,馬某先後三次向其要了共計90萬元,這些錢都是她從小金庫中取的錢,此後,馬某未再歸還過這筆錢。

  經查,房山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認定,馬某在燕化公司清理小金庫時將企管處的賬外資金予以截留,並將其中的90萬元予以侵吞,且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根據被告人馬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房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貪污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繼續追繳馬某違法所得90萬元,發還中國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此前,田某因主動交代曾用小金庫中的49萬餘元購買個人理財産品和個人消費,具有自首情節,並且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記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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