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保險需滿足三個條件
- 發佈時間:2014-08-23 02:31:10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如果失業了,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況,可以使用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和求職證明以及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失業保險金從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勞動部門按月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一般情況,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後發給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停發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3次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服務的;被判刑收監執行刑期或被勞動教養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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