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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擴大“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産”範圍

  • 發佈時間:2015-02-09 06:36: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稅總擴大“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産”範圍

  不動産轉讓跨境避稅將遭重擊

  通過間接轉讓我國財産的交易,規避繳納企業所得稅,已經成為跨國公司逃避稅的重要手段之一。稅務總局近日明確,間接轉讓財産交易的範圍從股權轉讓延伸到中國境內不動産和其他中國財産的轉讓。專家稱,這意味著此後跨國公司利用不動産轉讓的交易來進行跨境避稅的行為將迎來監管重拳。

  上述內容是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的《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産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7號公告)所做出的規定。7號公告對間接轉讓財産交易適用一般反避稅規則的範圍、合理商業目的判定要素、納稅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有利於加強跨境稅源管理、打擊國際逃避稅。

  近年來,跨國公司利用各種稅務籌劃方案逃避稅的情況愈演愈烈,據官方披露的數據,2005年至2012年,我國每年通過反避稅挽回的損失從4.6億元升至346億元人民幣。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經濟長期保持高速增長,經濟發展的紅利和相當部分財富累積到了不動産、股權等財産價值中,這些鉅額的資本增值形成了我國非常重要的跨境稅源。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的一般規定,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中國財産需要繳納所得稅,而間接轉讓不需要。一些納稅人出於避稅的目的,將直接轉讓我國財産的交易包裝成間接轉讓交易,從而規避繳納我國企業所得稅。

  針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股權避稅的問題,2009年12月稅務總局在《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698號文)中提出了反避稅應對辦法。698號文僅涵蓋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與此不同的是,7號公告重新對適用範圍進行定義,從股權轉讓擴大為中國應稅財産。而這裡的中國應稅財産是指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且轉讓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産、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産以及中國境內不動産。

  “7號公告將間接轉讓交易的範圍從股權轉讓延伸到中國境內不動産和其他中國財産的轉讓。”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在一份政策解讀報告中分析稱,“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其他類似權益’,作為股權的補充內容,該項補充適用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至合夥企業和信託,甚至,在極端處理方式下,轉讓其他經濟利益也可能被認定為‘轉讓其他類似權益’。”記者 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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