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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老鼠倉” 更要剷除“老鼠窩”

  • 發佈時間:2015-02-06 07:28:2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監管層對於內幕交易行為的態度是“零容忍”,然而,還是有人抱有僥倖心理,企圖通過這種不光彩的行為謀利。不過,有公眾的監督,有監管層的嚴厲打擊,“老鼠”會被揪出來。等待他們的,則是法律的嚴懲。

  為什麼“老鼠倉”案件時有發生?在筆者看來,主要還是懲罰的力度不夠。

  這就不得不提最高檢抗訴馬樂“老鼠倉”案,犯罪成本偏低。

  去年12月8日,最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案提出抗訴。原因是檢方認為馬樂“老鼠倉”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

  這裡暫且不説量刑是否恰當,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的一點是,我國對內幕交易的處罰確實過輕,這也是導致內幕交易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

  證券市場曾曝出多起內幕交易案,但針對這些違法案件,最後處罰並不重。如唐建和王黎敏兩每人平均被罰終身市場禁入,並被處以約150萬元的非法所得罰款;馬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並處罰金1884萬元;李旭利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這樣的處罰,相對於內幕交易少則千萬元、多則上億元的不當獲利,重嗎?

  同時,對比國外證券市場,如美國,被定罪的基金經理最高刑罰可以達到幾十年,而我國目前刑法對內幕交易、“老鼠倉”行為的最高處罰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對屢禁不止的基金“老鼠倉”頑疾,監管層再次下了“重手”,並且直搗“老鼠窩”,將“板子”打在了基金公司身上。

  筆者認為,這是監管的一次升級,這樣的處理比單純處罰涉案基金從業人員,對打擊“老鼠倉”行為更有懲戒作用。同時,促進基金公司強化內控機制建設,以剷除“老鼠倉”滋生的土壤。

  對於監管層直搗“老鼠窩”,我們不禁要拍手叫好。但是,在叫好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目前對“老鼠倉”行為的懲罰力度還明顯不足,如號稱“史上最大老鼠倉”基金經理最終只被判處緩刑,這種撓癢癢似的懲罰顯然難以形成足夠的威懾力。

  總之,對於“老鼠倉”監管而言,在“治標”的同時更要考慮“治本”。至於如何“治本”?還須規定並嚴格執行配套制度,形成完整的體制機制“保障鏈條”,以更有效地打擊“老鼠倉”等違法犯罪行為。(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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