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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下車摔死 “途中死”“停車死”成賠償爭議點

  • 發佈時間:2015-02-06 07:41:02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李歐 崔蔚 劉賢  責任編輯:畢曉娟

  記者5日從重慶三中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一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認定保險合同中關於車輛合法行駛過程包括停車下車,司機下車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擔責。這起關於“途中死”還是“停車死”的保險爭議糾紛落下帷幕。

  2013年6月8日,廖某駕駛貨車行駛至重慶市豐都縣某村卸貨後,在開門下車時從貨車上摔下,不幸身亡。

  貨車係某汽車運輸公司所有,並在某保險公司投有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雙方約定:保險責任為意外身故、殘疾每人保額20萬元和意外醫療費每人保額20萬元,投保座位為3座,每座繳納保險費180元。總保額120萬元,總保費540元。同時特別約定“本保險人僅對該車輛合法行駛過程中車上的駕駛員或乘坐人員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2013年7月17日,某保險公司向廖某家屬支付了與保單無關聯的乘坐險8500元。

  2014年4月24日,廖某的家屬向某保險公司申請廖某身故保險金20萬無果,遂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某運輸公司向我公司投保屬實,但根據相關保險法規定,本案死者係停車後致死,不屬於保險合同中保險的責任範圍,因此拒絕支付保險金。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雙方特別約定的車輛合法行駛過程是否包括廖某停靠車後下車的過程。

  此案中廖某依法領取駕駛證後,駕駛經登記的機動車,且保險公司對廖某駕車的行為也未提出異議,因此,認定廖某係合法駕駛。

  一般而言,機動車行駛過程應當包括駕駛人員上車啟動車輛,然後正常運作和駕駛員停靠車輛後下車的過程。因此,廖某駕駛車輛卸貨後停車下車的過程應當屬於車輛的行駛過程,即廖某的死亡屬於雙方約定的保險事故。

  另外,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特別約定中對“行駛過程中”未作進一步明確,且承保明細表係格式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關於格式合同條款歧義不利提供方解釋的規定,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方即保險公司的解釋。因此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廖某家屬支付因廖某死亡的身故保險金20萬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三中院審理後,駁回了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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