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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應對“先行墊付”表個態

  • 發佈時間:2015-02-06 07:29:34  來源:瀋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畢 舸

  杭州、南京等多地儲戶銀行存款近日接連被曝“失蹤”,引起社會和監管層關注。4日,銀監會發佈評論文章《所謂存款“失蹤” 原來是“被騙”》。銀監會相關人士表示,所謂存款“失蹤”,實際上是“被騙”,目前銀行存款不存在丟失、失蹤狀態,提醒儲戶不要貪圖高利息,以防被騙。

  (2月5日《新京報》)

  縱觀目前各類銀行存款“失蹤”現象,大致可以歸納為三類:一類是由於部分違法者甚至“駭客”,利用詐騙資訊等手段,獲取儲戶關鍵資訊,從而盜走儲戶存款。第二類則是銀行存在“內鬼”,利用現行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存在的漏洞,挪用儲戶存款。第三類就是“貼息存款”的地下現象氾濫。資金通過“高息承諾”被用於民間借貸,一旦借貸方資金鏈斷裂,則儲戶存款就面臨清倉危險。

  但無論如何,存款頻頻“失蹤”,構成對銀行社會公信力、金融安全的多重風險。而對於銀行而言,金融安全是賴以生存的根基所在,銀行內部體制和制度的建設當然有待進一步完善。但更為關鍵的是,銀行必須對每一起儲戶存款“失蹤”事件負責到底。尤其是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先行墊付”應成為銀行的“存款保險”。目前司法機關正加緊制定相應的解釋細則,有望明確存款類案件違法主體的責任。之前,發生“42名儲戶存款失蹤”地的杭州警方也回應稱,將全力追回贓款保護儲戶權益,涉案銀行也將為受害儲戶墊付存款。

  這其實就是獲益風險理論的現實落地。銀行經營者從事的是一種盈利性活動,能從中得到收益。而儲戶之所以將錢交給銀行,就基於對於銀行能夠提供比放在自家更可信賴的安全服務。銀行作為儲戶資金的保管和二次使用者,有義務為儲戶提供風險“墊底”的基準服務。

  之前,我國擬推行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面臨重大經營危機甚至破産的情況下,由國家承擔起有限責任。而如果將存款保險的管理邏輯延續到目前各類銀行存款“失蹤”現象中,我們可以看到,銀行“先行墊付”其實就是自身應當為廣大儲戶設立的“存款保險”。銀行必須為自己在風控體系出現問題、導致儲戶切身利益受損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為儲戶挽回損失。

  司法已開始更為明晰地界定銀行在類似事件中的應負責任、以及儲戶能享有的合法權益而啟動,而作為銀行自身,在近年來不斷開設令人眼花繚亂的收費服務項目,利潤頻創新高的同時,也應當承擔起更多的市場和社會責任。銀監會應對“先行墊付”表個態。儲戶存款“失蹤”事件拉響了銀行在安全管理體系存在漏洞的尖銳警報,同時更是對銀行為儲戶提供金融安全服務的相關能力,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為了改善自身形象,更好地承擔安全保障義務,銀行實在有必要主動將“先行墊付”設為自身的“存款保險”服務。作為銀行業的主管部門,能否主動引導銀行設立這一行業慣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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