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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雙面李寶俊”:邊“挖坑”邊附議“違建”提案

  • 發佈時間:2015-02-06 06:26: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題:邊“挖坑”邊附議“違建”提案——起底“雙面李寶俊”涉行賄及“老賴”往事

  “中國網事”記者李響 陳剛

  5日,“失聯”多日的“挖坑代表”李寶俊終於在媒體露面,並表示願接受處罰,承擔一切損失。然而,已于1月31日被終止徐州市人大代表資格的李寶俊,仍留給社會幾大疑問。

  記者近日赴徐州採訪有關部門,起底李寶俊涉嫌行賄、被法院判定為“老賴”以及其擔任人大代表期間的往事。讓人驚異的是,在今年徐州人代會上,李寶俊附議了一份由10位人大代表提交的“關於統一規範違法建設認定處置程式的議案”。

  在北京院落“挖坑”,在人代會附議“違建提案”

  今年1月,徐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有一份關於“統一規範違法建設認定處置程式”議案,由朱登凱等10位代表提出。而作為附議的代表,李寶俊的名字就在其中。這次會議于2015年1月20日開幕,23日閉幕。這也意味著,在李寶俊附議這份議案的同時,在北京那個屬於他的院落裏,正在“挖坑”。

  1月24日,德勝門內大街先後發生兩次大規模塌陷,周邊建築損毀,德勝門內大街交通中斷。當時,北京市德勝門內大街93號院正在非法下挖約18米深的地下室,業主正是李寶俊。該事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李寶俊是否正常履行人大代表職責,一直是留給社會的一個疑問。

  記者從李寶俊所在的選舉單位徐州市泉山區人大了解到,李寶俊于2008年當選徐州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2012年當選該市第十五屆人大代表。

  “從提案情況看,李寶俊的履職情況很正常。”泉山區人大常委會人民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武寶福介紹,在1月舉行的徐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李寶俊參與附議的議案、建議共有6條,還包括“關於完善行政許可流程推進依法行政”“建立完善擔保徵信機制提高小微企業融資能力”等。另外,在2014年的徐州市第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李寶俊參與附議了4個議案,另帶頭提了1個議案。

  武寶福表示,當時選舉單位推薦李寶俊作為人大代表候選人,一是出於人大代表“廣泛性”的考慮,李寶俊屬於企業負責人的代表;二是因為其企業當時經營狀況確實情況不錯,獲得不少社會榮譽,為經濟發展做出一定貢獻。

  曾涉嫌行賄原區委書記,但法院未認定

  李寶俊近日被曝光的另一“標簽”是“行賄”。據傳,其曾涉嫌向落馬的徐州市泉山區原區委書記行賄。這是否屬實?

  記者5日從徐州市檢察院了解到,在2008年10月31日對徐州市泉山區原區委書記董鋒的起訴書中,公訴人確實提到李寶俊涉嫌行賄。

  在該文書第6起指控中稱,2003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董鋒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為中國汽配城有限公司在購買徐州市交通局汽配城、辦理貸款、減免土地使用租金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6月,該公司董事長李寶俊為感謝董鋒的幫助,以與被告人陳文(據傳為董鋒情婦)合作開辦的“徐州商品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在被告人董鋒、陳文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賄賂其乾股人民幣30萬元。

  記者隨後前往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並了解到,法院認為,投資入股型受賄必須有真實的資金依託,李寶俊為公司註冊登記出資六天后即將資金抽走,實際註冊在陳坤(董鋒案另一涉案人)名下的股份並無資本依託,被告人董鋒、陳文不具備實際佔有該筆資金的可能性。李寶俊和陳文合作開辦公司是為了各自的利益,且陳文對該公司的籌備等事宜也付出了一定的資金,雙方並非出於行為受賄的目的。董鋒、陳文並未參與公司分紅。經審理,法院在刑事判決書稱,“不應認定被告人董鋒、陳文構成受賄罪。”

  徐州市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當時董鋒案的公訴人之一郭兵坦言,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判決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眾比較容易混淆。從法理上講,構成受賄才有行賄。因為受賄罪不成立,所以李寶俊的行賄罪自然也不成立。

  目前仍“九案纏身”,涉經濟糾紛被限制高消費

  另一個引發關注的焦點,是李寶俊有多個官司纏身,並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記者從徐州中院了解到,目前該院中涉及李寶俊的申請執行案件有9件,申請執行人9個,執行標的約18.61萬元,其中含本金,約定利息和仲裁費。

  這些案件的被執行人,是徐州中際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為李寶俊。徐州中院的知情人士透露,該公司成立於2012年7月,註冊資金100萬元,李寶俊佔51%。2012年11月,該公司和商戶簽訂入場經營合同,合同期2年。商戶繳納房租3個月後,2013年2月,該公司突然停電關門,商鋪無法開業經營。該公司回應關門原因稱“商戶交的租金被人卷走”。

  記者獲悉,徐州市仲裁委隨後對上述案件進行仲裁,支援申請人的要求。徐州市中院于2013年12月3日決定將該公司移送法院強制執行。2014年2月,法院做出裁定,查封、凍結該公司財産。

  知情人士還透露,由於徐州中際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已經在2013、2014年連續兩年沒有年檢,當時也找不到其法人代表李寶俊,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産。所以,2014年11月11日,徐州中院決定將該公司和李寶俊列入第十批“限制高消費令”。

  對於“李寶俊被限制高消費後仍具備人大代表資格”的問題,武寶福表示,李寶俊被選為市人大代表時間為2012年,而其在2014年11月才被限制高消費。雖然從法理上説,被限制高消費不影響其人大代表的身份,但是此種失信于社會的行為必然會給他個人、企業及人大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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