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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法律草案進行二審 地鐵擬不禁食單人辦公室禁煙

  • 發佈時間:2014-09-26 08:58: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製圖何將

  乘客在地鐵裏吃東西是不是應該明令禁止?工作場所中的單人辦公室可以吸煙嗎?在昨天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兩部法律草案二審稿中,雙雙上演“禁”與“放”的攻防戰。

  此前備受關注的“地鐵禁食”入法再起波瀾,這一條款沒有出現在昨天提請審議的《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即二審稿)中。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修改稿)》(即二審稿)則對此前的“室內全面禁煙”規定進行了適度放開,酒店客房、機場具備相關條件的可以吸煙。但是對於工作場所中的單人辦公室禁止吸煙的規定,二審稿予以保留。

  □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

  “地鐵禁食”條款再次被刪

  此次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二審稿明確劃定了17類被明令禁止的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此前備受關注的“地鐵禁食”條款,在二審稿中被刪除。但是,在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派發廣告等行為被視為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被禁止。

  審議中,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目前在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大量存在,給軌道交通運營帶來了應急疏散、設備設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在車廂內飲食也會因遺灑、異味等引起乘客之間或者乘客與運營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當將這些行為納入禁止行為。但是,在審議中,有的委員則認為,有的禁止行為確實不好執行,有的還需區分情況對待。

  對於“禁食”條款再度“隱退”,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車站、車廂內的禁止性行為,在徵求意見以及草案一審稿審議過程中都有不同意見。運營關係是合同的關係,“禁食”可以在乘客守則裏作出規定,而不作為硬性規定。

  ■其他要點

  地鐵乞討賣藝最高罰千元

  乞討、賣藝、散發廣告是地鐵內常見的“老大難”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介紹,在一審中,一些委員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這三類行為大量存在,給軌道交通運營帶來了應急疏散、設備設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隱患,應納入禁止行為。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據此建議,在“禁止行為”中增加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行為。

  條例草案規定,對於違反“禁止在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禁止在車站、車廂內派發廣告等物品”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派發的廣告等物品,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審稿提到,要對地鐵安檢實施“人物同檢”。審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此爭議性較大。對於該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昨天表示,有委員提出,人物同檢的安全性與軌道交通的快捷性和高效性之間存在一定矛盾,對攜帶的物品要安檢,對人是否都要檢查,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然交通流量會大受影響。

  ■新聞背景

  “地鐵禁食”入法懸而未決

  今年2月,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經市法制辦向社會徵求民意,其中提出的“地鐵禁食”並將進行罰款的條款引發公眾關注,如何禁?誰來禁?怎麼罰?一系列問題引發廣泛熱議。

  北京市法制辦認為,地鐵裏進食等行為並不是威脅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直接因素,因此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稿中,將該條刪去。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一審時,市人大城建環保委認為,在車廂內飲食會因遺灑、異味等引起乘客之間或者乘客與運營企業之間的糾紛,建議增加禁食條款。

  而在此次規定中,禁食條款再度“隱退”,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運營關係是合同的關係,“禁食”可以在乘客守則裏作出規定,而不作為硬性規定。

  那麼,“地鐵禁食”該不該入法?在審議中,有委員指出,制定軌道安全方面的條例應當旨在防止事故的發生,不能“安全是個筐,啥都往裏裝”。另外,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立法後執行就應到位,“把最需要的條款寫進去。”該委員表示,車廂飲食屬於文明範疇,並不是安全條例能夠解決的。

  也有委員認為,條例主要是針對軌道安全的管理辦法。吃東西可能造成的遺灑、滑倒等,畢竟是間接影響,更多是屬於秩序性的管理。此外,還有觀點認為,“地鐵禁食”條款還需再作人性化考慮,比如對於老人、嬰幼兒等特殊人群的照顧。但在昨天的分組審議中,多名常委會委員提到,“禁止影響他人的飲食行為還是必要的”。

  □控制吸煙條例

  酒店客房有條件可吸煙

  對於室內禁止吸煙場所的範圍,控煙條例草案二審稿規定: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而針對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草案二審稿規定,其客房如不具備獨立排風系統的,應當禁止吸煙。此外,機場禁止吸煙,但隔離候機區域可以設置具有獨立排風系統的吸煙室。

  市人大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按照“嚴格控制、循序漸進”的控煙思路,在保證他人健康權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進一步細化和明晰室內禁煙場所的範圍。對於酒店客房、機場等特殊場所,在具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應允許劃定吸煙區。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表示,此前規定“室內全面禁煙”,是考慮到吸煙本身並不違法,但是吸煙影響他人是違法的。對於工作場所中的單人辦公室禁止吸煙的規定,李小娟説,非共用的公共場所,很難説沒有其他人員進入房間,對他人還是會有影響。在討論中還有人提出來,非共用的工作場所往往都是領導幹部的辦公室,領導幹部應該帶頭禁煙。

  ■其他要點

  教師禁在中小學生面前吸煙

  對於室外禁止吸煙場所的範圍,草案二審稿以列舉的形式規定了8類限制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應當適當擴大室外禁止吸煙的場所範圍,對一些吸煙容易影響他人的室外場所應當從嚴掌握,尤其是婦女、兒童及人員密集的室外區域,應當納入禁止吸煙的範圍。

  預防未成年人吸煙是控煙立法的重點,市人大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建議應當在條例中增加相關的內容,引導未成年人遠離煙草,最大限度地減少新煙民的産生。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對學校和教師的相關責任規定,表述為:“學校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學生吸煙,對學生開展煙草危害宣傳教育,幫助吸煙的學生戒煙,教師不得在中小學生面前吸煙”。

  同時,增加禁止銷售煙草製品的相關規定。在草案中關於煙草製品銷售限制的規定中增加了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行動通訊、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非法銷售煙草製品”的規定。

  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全面禁止在公共場所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各類煙草廣告,尤其是利用網路等新興媒體;全面禁止各種形式的促銷、贊助活動。

  ■新聞背景

  “室內全面禁煙”的攻守戰

  今年4月,北京市法制辦就控煙條例草案首次向社會徵求意見,以“一刀切”的方式規定:室內公共場所不再設立吸煙區和非吸煙區,一律禁止吸煙。該法條被通俗地解釋為凡是“帶蓋兒”的建築物內都不許吸煙。

  7月底,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首次對控煙條例草案(即一審稿)進行審議,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上述條款提出不同意見,建議不應“一刀切”禁煙。

  在綜合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基礎上,市人大建議在修改稿中增加“賓館和旅店可設置吸煙客房、機場候機區可設置吸煙室”的內容,並使用了“共用工作場所室內禁止吸煙”限定性表述作為例外規定,將“工作場所”修改為“共用工作場所”。

  “共用工作場所室內禁止吸煙”意味著“非共用的部分允許吸煙”,上述意見對外公佈後,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其中一個主要的觀點提出,上述法條意味著“單人辦公室內允許吸煙”,而享有單人辦公室的主要是領導幹部群體。

  此外,還有意見提出,單人辦公室也是室內工作場所,會有其他人員進出。同時,共用的通風設備和空調系統也會使二手煙對工作場所內的其他人員造成健康危害,無法有效保護人們的健康。而且這與去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精神相違背。

  綜合考慮多種意見,此次二審將修改稿裏的“共用”二字刪除,恢復表述為: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京華時報記者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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