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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唯一住房咋也被執行了

  • 發佈時間:2015-02-06 03:32:3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學友

  “法律不是要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嗎?我這是唯一住房,法院怎麼能強制執行呢?”在法院辦理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債務人往往會就此表達不解和不滿。的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唯一住房作為“生活必需品”,通常是不能被執行的。但現實中,有的債務人一方面長期欠債不還,另一方面卻居住著過大、過奢的房屋,此種情形下,一概不能執行顯然不利於保障債權人利益,有違公平。下面的案例告訴我們,至少三種情形下,債務人即便只有唯一住房,也很難穩居其屋。

  唯一住房過大、過奢

  可“以大換小”執行

  案例:許某因駕駛轎車在鄉村道路上超速行駛而引發交通事故,致村民閆老伯九級傷殘。此案經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許某賠償閆老伯各項損失11萬餘元。判決生效後,閆老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現許某有一套面積為118平方米的樓房,閆老伯申請拍賣該樓房。許某主張該房係其唯一住房,一旦強制執行自己將無家可歸。

  説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執行”的結論。因為該司法解釋第七條同時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也就是説,保障被執行人有房屋居住並不等於保護其房屋所有權。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定給付義務,卻依然出入高檔場所、用高檔商品、住豪宅,就不能以保護生存權為由,置債權人的利益於不顧。據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時,可採取以大換小、以近換遠、以好換差或租房等形式,既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又確保債權人實現其債權。

  分割唯一婚房

  可兼顧雙方利益執行

  案例:2013年12月初,張先生與胡女士訴訟離婚,鋻於唯一的女兒歸胡女士撫養,法院判決雙方共有的唯一一套三居室歸胡女士所有,由胡女士支付張先生現金27萬元作補償。事後,胡女士在支付張先生5萬元後,以手頭無錢為由遲遲不予支付剩餘錢款。後張先生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最終對該三居室予以拍賣,所得錢款除了償還張先生22萬元外,餘款由胡女士自行購置一套小兩居。

  説法:夫妻唯一住房如何分割,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無論將房屋判給哪一方,另一方都將面臨無房可住的困境。如果獲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在離婚後不願支付房屋折價款,此種情形下,只要另一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兼顧雙方利益,通過以大換小、一分為二的方法,確保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執行唯一抵押貸款房

  要設置寬限期

  案例:為幫助兒子小馬結婚成家,馬老漢夫婦賣掉老家的房子,賣房款作為首付給小馬在城裏按揭買了一套128平方米的樓房,小馬婚後將馬老漢夫婦接進城裏養老。截至2014年11月,尚欠銀行本息25萬元。就在此時,小馬因旅遊發生意外事故身亡。事後,兒媳回了娘家,並聲明“不繼承遺産,不負擔債務”。馬老漢夫婦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只靠低保金生活,還不起房屋貸款。為此銀行起訴要求處置抵押房償還貸款。人民法院可否對馬老漢夫婦這唯一的住房予以強制執行?

  説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可見,對於已經設立抵押的財産,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等方式來執行。當然,在執行時,應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讓其自行籌款還貸或通過主動處置房産來償還欠款。若寬限期後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則可通過以大換小等方式予以執行。(作者係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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