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縣域為主”應與“多層次市場”並行
- 發佈時間:2015-02-05 04:29:27 來源:大眾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孟 佳
1月2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引導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這是首個針對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服務平臺的規範性文件。
《意見》規定,流轉交易市場都應提供發佈交易資訊、受理交易諮詢和申請、協助産權查詢、組織交易等基本服務,建立健全規範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對市場運作和服務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
在交易品種方面,《意見》規定,現階段可交易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農業生産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智慧財産權等門類。流轉交易主體有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等。
《意見》的發佈,從正面肯定了各地關於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建設的嘗試,也為農村産權交易市場“正名”。
整體而言,農村産權交易市場主要發揮資訊傳遞、價格發現、交易仲介的基本功能。其基本功能賴以發揮作用的基礎為“資訊對稱”:交易市場對交易資訊真實性的核實能力是交易達成的關鍵。因此,交易市場競爭力的核心是對農業産權資訊的獲取和整合能力。
此前,筆者曾多次強調,農村産權交易市場的建設需因地制宜,與一地的産業結構、經濟規模、土地確權水準等條件相結合,“自下而上”市場建設路徑才更契合地方實際。在剛剛發佈的《意見》中,國務院對農村産權交易市場佈局的要求亦提及這一點,強調是否設立市場、設立什麼樣的市場、覆蓋多大範圍等,要從各地實際出發,且明確現階段市場建設“應以縣域為主”。
“以縣域為主”的市場體系建設佈局符合當前農村産業化實際,不僅農村産權供需最旺盛的區域是縣域,最有活力的新型農村經濟主體也集中于縣域。縣域農村産權交易盤活的財産權可與金融資源對接,恰好又能彌補金融服務覆蓋最稀薄的縣域的短板。
對於更大範圍內的産權流轉,《意見》表示,確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設立覆蓋地(市)乃至省(區、市)地域範圍的市場。同時,各地要理順縣、鄉農村産權流轉服務平臺與更高層級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關係,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合作共建,也可以實行一體化運營,推動實現資源共用、優勢互補、協同發展。
不過,“以縣域為主”並非意味著建設更高層級市場並非沒有意義。更高層級的交易市場作用主要體現在跨區域“調余”上:將不同區域之間的産權交易市場連接起來,建立互通有無、資訊共用的通道,同時協調和對接更高層級的行政力量,整合相關配套機制。
因此,省、市級産權交易市場定位應不直接針對具體的、常規化的産權交易。多層次農村産權交易市場體系建構起來之後,全國範圍內可形成相互通聯的農村産權交易網路。建立層級足夠豐富的交易市場體系,才能夠提高産權交易的效率。
現實中,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以確權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融機構往往懾于地方政府行政權威,發放寥寥數筆貸款,作支援姿態。不可複製、不可推廣,這類“盆景”式貸款的意義自然大打折扣。
金融機構有其風險底線,擔憂的風險無非是抵押權屬的處置效率。在部分縣域,由於交易範圍較小、當地農業産業化水準不高等原因,農村産權交易市場交易並不活躍,假如家庭農場違約,金融機構無法將帶有政府信用背書的土地經營權交易變現。
因此,對接更廣闊的農村産權需求方、搭建更高層級的交易網路,就有其現實意義。只有如此,才能提高抵押權屬的變現能力,引導儘量多的金融資源進入新型農村經濟主體,推進農村産權改革和現代農業發展。
當然,也應清醒地看到,要想激活農村“沉睡”的財産權,在産權交易市場體系之外掣肘仍多,例如,部分農村産權改革需修改上位法作配合,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壓力難以緩釋,農村集體經濟的內生動力需重構,等等。這些問題相互關聯、疊加,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農村産權改革的難度,必當齊頭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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