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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購稅新辦法可讓買車者少繳稅?

  • 發佈時間:2015-02-04 08:53:30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福州晚報首席記者 江海

  福州晚報訊 買車時需要繳多少稅,是很多消費者關心的問題。2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行。根據《辦法》,經銷商提供的市場價格資訊將作為車購稅徵收的重要核定依據。很多人因此覺得現在汽車都有優惠價格,自己要繳的稅會減少。福州晚報記者昨日獲悉,新《辦法》實施後,單款車型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的確有減少的趨勢,不過在短期內變動不太明顯。

  新車成交價成為車購稅

  重要參考

  買新車要繳納購置稅,人們都很了解。通常市民購買新車都是按指導價來納稅,即使買的車比指導價便宜了幾萬元,這錢也不能省。

  福州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人士告訴福州晚報記者,現在市民購買國産車,車輛計稅價格=發票價÷1.17(發票價格中含有車輛增值稅);而進口車的車輛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10%。通常情況下,若購車發票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高於“最低計稅價格”,按發票價格納稅;若發票價格低於“最低計稅價格”,則按“最低計稅價格”納稅。因此,消費者購車時,即便經銷商打折促銷給出了很大優惠,但購車發票低於“最低計稅價格”,車購稅依舊按“最低計稅價格”進行徵收。例如,市民甲購買某國産車花費的購車款為20萬元(其中17%為增值稅)。如果此車的最低計稅價格低於170940元(減掉增值稅的購車款),則市民甲繳納車購稅的計稅價格為170940元。根據公式,市民甲需為此車繳納的購置稅為170940×10%=17094元;但如果此車的最低計稅價格高於170940元,則市民甲繳納車購稅的計稅價格應為最低計稅價格。假設最低計稅價格為18萬元,市民甲需繳納車購稅為180000×10%=18000元。

  而剛開始實行的新《辦法》,對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計算方法及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方式都進行了調整。新《辦法》中增加了“以經銷商提供的價格資訊作為核定依據之一”的條款,這樣將市場實際成交價格作為重要參考,就避免了一刀切,今後買車時價格越低,繳的稅也可能越少。“通常情況下,經銷商在賣車時會有一定的價格優惠,這與生産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資訊間存在差價,可能導致消費者多繳稅。”不少車商這樣告訴福州晚報記者。

  市民購車繳稅額暫時

  沒有太大變化

  從上文可以看出,目前消費者買車需繳多少車輛購置稅,仍是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作為核定標準。最低計稅價格是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汽車生産企業及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資訊,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最低計稅價格,且每兩個月會調整一次。消費者在繳稅時,稅務工作人員只需輸入車輛資訊,即可從稅務徵收系統中提取該車的最低計稅價格,並按照上述原則進行計稅。

  不過,和市民所理解的有些不同,新《辦法》實施後,單款車型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並不會立竿見影地迅速下降。因為國稅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通常低於市場平均售價,且調整週期僅為兩個月,所以多數的消費者仍然是按照發票價格來納稅的。因此從短期看,新《辦法》對消費者繳稅的金額影響不大。不過從長遠來看,新《辦法》實施後,單款車型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的確有逐步減少的趨勢。因為今後新車剛上市時沒有優惠,廠家提供給國家稅務總局的價格資訊肯定較高。隨著時間的推移,該車型的市場優惠將逐漸加大,市場平均售價與廠家指導價的差價隨之越來越大。按新《辦法》,因為參考了經銷商提供的車型市場成交價,相應的最低計稅價格也會同步下調。

  很多市民也有自己的“小九九”——既然車輛購置稅的核定參考經銷商價格資訊,那麼自己在購車時可否與商家商量意味故意把最終成交價做低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對此問題,福州晚報記者從市國稅局獲悉,之所以設置最低計稅價格,就是為了避免發票票面價格低於實際價格時出現偷、逃稅的行為。市場上目前的確存在部分售價遠低於市場平均價格的車輛,但這些車輛都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核實,並不能按照發票價格進行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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