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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原營業部主任挪用公款被判無期

  • 發佈時間:2015-02-03 21:1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張瑾嫻 李靜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內蒙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原營業部主任挪用公款被判無期

  中新網呼和浩特2月3日電 (張瑾嫻 李靜)3日,記者從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內蒙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原營業部主任廖宏濤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李永、李傑挪用公款,依法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悉,2013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廖宏濤任內蒙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營業部主任,其利用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李永(廖宏濤丈夫)、李傑(原係中國工商銀行烏蘭察布市分行資訊科技部科員),採取偽造他人支取住房公積金相關手續的手段,通過轉賬支票或現金支票的方式,分125筆從內蒙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直屬中心所屬戶名為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私自提取公積金共計人民幣兩千八百餘萬元。

  被告人李永將上述公款全部用於償還個人借款、揮霍以及在澳門進行非法賭博活動,案發後,所挪用的公款全部無法歸還。其中,被告人李傑經手以現金支票及轉賬支票方式,幫助被告人廖宏濤及李永提取及轉出公積金共計人民幣近一千五百萬元。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李傑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

  2014年10月2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宏濤、李永、李傑犯挪用公款罪,向呼和浩特市中院提起公訴,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廖宏濤夥同李永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且案發後全部不能歸還,給國家財産造成了巨大損失;被告人李傑在明知廖宏濤、李永所支取的款項為公款的情況下,仍幫助上述二被告人提取公款,三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中,被告人廖洪濤、李永、李傑對起訴書指控其挪用公款的事實均無異議。

  經審理,法院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挪用公款罪,且係共同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廖宏濤、李永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傑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依法認定為從犯,且主動自首,故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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