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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汽租賃一經理貪污59萬 虛加司機資訊造假工資單領錢

  • 發佈時間:2015-02-03 15:33:2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虛加60余司機資訊 製造假工資單領錢 構成貪污罪 終審獲刑十年六個月

  利用職務之便,虛構60余名司機名單,騙取59萬餘元揣入自己的腰包。記者3日上午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以犯貪污罪,判處張金鐘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59歲的張金鐘出生於河北省滿城縣,高中文化,原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營業部經理,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羈押,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東城法院判決認定,張金鐘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間,利用擔任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營業部經理,對營業部勞務派遣司機的工資發放等進行管理的職務便利,在工資單中虛加司機人員資訊,騙取公司工資款594299.58元,由其個人支配。

  證人陳某的證言顯示,陳某于2011年和豐田汽車技術中心(中國)有限公司談了一個豐田試驗車項目,豐田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給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賃和試驗車兩部分費用。

  陳某全程參與了項目過程,跟著張金鐘一起辦理了所有與業務有關的費用支出,發現張金鐘在項目中通過製造虛假工資單及發票報銷等方式向公司支取的大筆款項去向不明。由於懷疑張金鐘把錢款貪污了,陳某遂報案。

  經過調查發現,在第三營業部勞務派遣司機人員勞務費明細表中,有60余人不是第三營業部司機。

  東城法院審理後認為,張金鐘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佔為己有,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以犯貪污罪,判處張金鐘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繼續追繳張金鐘59萬餘元,發還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一審判決後,張金鐘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張金鐘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其辯護人則認為,張金鐘主觀上沒有貪污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也沒有造成首汽租賃公司財産損失,張金鐘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但二中院並未採納辯護意見。

  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張金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一審法院根據張金鐘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最終駁回張金鐘的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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