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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徵地第一案”所涉企業遭“地被徵、零補償”

  • 發佈時間:2015-02-03 07:23:4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寧夏二斗公司承包的土地及地面附著物已被強徵半年多,至今未得到一分錢補償。銀川市在這片土地上規劃的“閱海館”“四季館”,已完成工程招投標並動工建設。記者 肖波 攝

  同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在同一家法院由同一位法官歷經兩次審理,給出截然不同的判決意見:第一次判決合同有效,第二次則在沒有新的合法證據的情況下判決合同解除。身為自治區區級招商引資企業的寧夏二斗畜禽良種繁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斗公司),被捲入兩場官司,最終陷入“被徵地、零補償”的困境而停業關門。

  在這樁引發多方關注的“寧夏徵地第一案”中,原告寧夏閱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閱海公司)是一家正處級國有企業,是受銀川市政府委託的徵地方,而該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馬金龍同時擔任銀川市金鳳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一些企業界人士和法律專家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區政法委書記兼國企老總,難脫以司法“潛規則”搞垮民企的嫌疑。

  認定合同有效 國企以強告弱敗訴

  投資人李永彬應邀于2005年10月從外地來到寧夏,成立從事開發性農業生産的二斗公司。

  作為自治區區級招商引資項目,二斗公司于2006年3月與國有農墾企業閱海公司簽訂了為期5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閱海公司將2000畝荒灘濕地、700畝土地及原西湖農場場部整個院落及地上物,用於二斗公司畜禽良種養殖繁育和生態旅遊觀光等開發建設,保證水、電、路“三通”;並在閱海湖提供2000畝水面用作二斗公司水禽活動場地。

  儘管閱海公司一直未交付合同約定的700畝土地和2000畝閱海湖水面,二斗公司仍先後投資2000多萬元對荒灘濕地進行開發改造,使生態環境得到根本改觀。李永彬説,2009年年初,閱海公司由隸屬於寧夏農墾集團變更為隸屬於銀川市國資委後,公司外部經營環境每況愈下,期間時任閱海公司領導到二斗公司經營的餐廳吃喝打白條共計四萬多元,至今未付。

  李永彬的“不合作”隨即招致種種麻煩。閱海公司聲稱決定收回土地,強行拉走二斗公司價值七萬多元的觀賞性蓮藕種苗。2009年6月,刁難升級。閱海公司砸斷二斗公司唯一一處生産經營供水橋涵。2011年9月,閱海公司提出“借用”二斗公司畜禽育苗基地房屋被拒,該公司人員遂以無住房為由撬門入室予以強佔,種苗繁育自此陷於癱瘓。

  2012年3月,處在相對強勢地位的國企閱海公司發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與二斗公司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並返還全部土地。閱海公司的訴求被銀川市金鳳區法院、銀川市中院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駁回。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屬有效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再判解除合同 可預知結果的判決

  2013年5月,閱海公司主要領導易人,其法人代表、董事長隨後由銀川市金鳳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馬金龍兼任。

  就在馬金龍到閱海公司兼職的兩個月前,銀川市政府召開2013年第38次專題會議,決定啟動銀川綠化博覽園(簡稱綠博園)建設徵地拆遷,並形成《會議紀要》:綠博園建設需徵用閱海公司7559.33畝國有土地,其中包括二斗公司承包的土地,同時還有閱海公司此前對外租地設立的一個名為“閱海漁村”項目土地。

  然而,《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國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四室獲知,銀川綠博園項目涉及的土地未經合法批准,該局已責令該項目停止施工,並指出銀川市不得以《會議紀要》為依據收回土地,相關補償不到位不能徵地。

  上述《會議紀要》指定由閱海公司負責完成對二斗公司、閱海漁村的補償及土地回收;徵收閱海公司國有土地所需13194萬元徵地拆遷補償費用,由銀川市財政局按進度撥付給閱海公司。銀川市審計部門提供的材料證明,截至2014年1月15日,閱海公司已收到市財政撥付的徵地補償款10236.17萬元。

  出乎李永彬意料的是,閱海公司“換帥”令二斗公司的生存環境雪上加霜。“馬金龍執掌閱海公司後,曾放風要採取非常規措施把二斗公司趕出去,稱肥水不能外流,不能讓‘外來和尚’在綠博園徵地補償中佔到任何便宜。”他説。

  2013年6月,面對三級法院認定承包合同有效的判決,閱海公司不僅沒有罷手,反而切斷二斗公司上游唯一水源,造成二斗公司1200多畝經營水面乾涸,魚類、水生植物和上萬隻水禽全部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多萬元,公司被迫全面停業。

  隨之而來的又一場訴訟則給二斗公司帶來滅頂之災。2014年10月,閱海公司向銀川市金鳳區法院發起第二輪訴訟,請求判令解除與二斗公司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並返還所佔有使用的土地。

  庭審前,二斗公司向法院提出,閱海公司主要負責人馬金龍的另一身份是金鳳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與金鳳區法院有領導、監督、協調和指導工作的關係,要求指定其他無利害關係的法院審理。這一要求被金鳳區法院認為不成立,二斗公司訴至銀川市中院也被駁回。令人不解的是,銀川市中院駁回的裁定書下發時間是2014年11月6日,但金鳳區法院11月5日就向二斗公司下達了通知開庭的傳票。

  “鋻於原告法人代表、董事長的特殊身份,這是一場可以預知結果的審判。”李永彬説。2014年11月18日,金鳳區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土地。此判決的依據是銀川市政府《會議紀要》中收回閱海公司土地的內容。

  李永彬説,按照銀川市政府《會議紀要》劃定的四至界限,二斗公司承包的2000畝濕地、700畝土地在徵收範圍之內,但公司畜禽良種育苗基地(原西湖農場場部院落)和閱海湖2000畝水面則在徵收範圍之外。“法院怎能將徵地範圍外與徵地範圍內的土地和水面打包,將合同全部解除呢?”二斗公司已向銀川市中院提起上訴。

  只徵地不補償 到底誰的意願

  徵收二斗公司承包的土地,為何不考慮對其承包經營期間的投入和預期利益損失進行協商補償?

  閱海公司紀委書記朱先求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閱海公司起訴解除合同之前,曾請評估公司對二斗公司資産等進行評估,打算根據評估報告協商補償問題,但李永彬對評估不配合、不簽字,還漫天要價,補償無法實施。”

  李永彬則對記者表示:“閱海公司從來沒跟二斗公司口頭或正式談過補償問題,何來漫天要價?如果談過,具體是誰來談的,二斗公司要價多少?如果閱海公司起訴前做過評估,具體是哪一家評估公司?”對此,記者向朱先求求證,朱語焉不詳。

  李永彬説,閱海公司請評估公司到場的時間,是第二次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之後、金鳳區法院宣判之前,“正在評估時,金鳳區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閱海公司以‘合同解除不需再評估’為由,宣佈中止評估”。記者就上述情況再次向朱先求求證,朱表示“記不清了”。

  金鳳區法院在解除合同的判決書中稱,解除合同後地面附著物補償等相關事宜,原告和被告可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可另案主張。李永彬説:“正常情況應是先協商補償,達成一致後再解除合同,如協商不成訴諸法律。如今合同都被法院判令解除了,拿什麼與對方協商,拿什麼主張權益?”

  而在2014年4月,來自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的民商事法律專家和行政法專家應松年、馬懷德、錢明星、劉凱湘王錫鋅,就“寧夏徵地第一案”進行了專門論證。五位專家一致認為:閱海公司與二斗公司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銀川市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同時未履行房屋徵收與補償程式,構成對相對人權利的侵犯。

  五位專家在法律意見書中還提出,二斗公司可根據《物權法》第132條直接向當地政府主張安置、附著物、青苗和土地補償費;鋻於閱海公司構成根本違約,二斗公司可就700畝土地和2000畝水面要求閱海公司給予損害賠償,同時可以主張固有利益損失及履行利益損失的違約損害賠償。

  “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要求,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不應引用會議紀要等作為法律依據。銀川市政府會議紀要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引用。”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説,就本案而言,沒有新的重大證據,但兩次判決的結果迥異,這很不正常。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告訴記者:“將會議記錄寫入法院判決書極不嚴肅。法院應該依照現行法律對案件進行獨立判決,而不是依照某個人或者某個機構組織的意願。”

  而早在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165號通知明確要求,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以情勢變更解除合同的案件,應該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記者從寧夏高院證實,金鳳區法院判令解除閱海公司與二斗公司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並未經過寧夏高院審核。

  徵地第一案背後或藏灰色利益鏈

  金鳳區法院判令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判決甫出,即在當地引得議論紛紛。

  多位熟知案情的銀川市企業界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稱,“明顯感到司法‘潛規則’壓倒了法律顯規則”。

  鋻於三級法院認定《土地承包合同》有效,2013年7月,二斗公司曾訴請金鳳區法院判令閱海公司交付合同約定的2000畝閱海湖水面,金鳳區法院以“水面已被銀川市政府會議紀要決定收回無法交付”為由,下達了“不予支援”的判決。李永彬就此找到金鳳區法院院長王海濱,指出2000畝閱海湖水面並不在銀川市政府《會議紀要》劃定的徵收範圍之內,法院顯然是錯判。錄音資料顯示,針對李永彬的質疑,王海濱表示:“上面找我了,我有壓力,只能這麼判,判錯了不服,你們可以上訴,到上面找人。”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閱海公司一方面規避對二斗公司的徵地補償,一方面對同時納入銀川市政府《會議紀要》徵收範圍的閱海漁村項目在補償上“一路綠燈”。審計部門的資料顯示,對於閱海漁村3440萬元基礎設施建設費用、626畝土地租賃費1541萬元,銀川市財政部門和閱海公司已在第一時間悉數支付到位。

  記者實地探訪看到,獲得數千萬元徵收補償的閱海漁村項目,只建有一條幾百米長的水泥磚路,架設有一排路燈,除此再無其他地面附著物和地下建設工程。朱先求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證實,閱海漁村項目建設工程未進行招投標。

  據當地知情人士反映,閱海漁村是包括閱海公司領導在內的某些實權人物的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在銀川市政府2011年1月啟動園藝博覽園(後改稱綠博園)建設後不久,找人運作的一個“空殼項目”,“從沒挖過一口魚池,沒新建過一間房屋,也沒開業經營過一天,有內外勾結騙取鉅額徵地補償的嫌疑”。

  一些法律專家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閱海公司掌握著徵地補償款分配發放權力,其對待合法的被徵地企業二斗公司和對待虛假項目閱海漁村,做法有天壤之別,令人懷疑背後暗藏著灰色利益鏈,鉅額徵地補償款可能成為設租尋租工具,而其對二斗公司“零補償”則可能意在掩蓋閱海漁村徵收補償“黑幕”。

  就“寧夏徵地第一案”,記者聯繫上銀川市金鳳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兼閱海公司董事長馬金龍,未得到正面回應。同樣對採訪要求不予理睬的還有金鳳區法院院長王海濱。記者向銀川市政府分管副市長馬凱發出的採訪請求也未獲響應。

  苦心經營八年卻沒得到一分錢徵收補償款,血本無歸、債臺高築的李永彬正多方奔走求告時,1月25日,一位自稱閱海公司的“朋友”給李發來手機短信,勸他不要到處投訴申告了,稱“法院就是政府開的,政府説東法院不會往西。胳膊擰不過大腿,你找誰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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