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改革須加快推進
- 發佈時間:2015-02-03 05:12:59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消費稅改革剛剛“起步”,接下來應該從調整徵收範圍、環節、稅率等方面完善頂層設計,通過立法進一步深化消費稅改革。目前,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正在圍繞“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稅收制度、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三大任務向前推進,消費稅改革應與其他稅種改革一併加快推進
自去年底以來,我國就消費稅改革發佈了一系列政策,先是取消汽車輪胎、酒精等商品消費稅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最近的調整則是自今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作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這些針對個別産品的調整僅是消費稅改革的“起步”,當前應該從調整徵收範圍、環節、稅率等方面完善頂層設計,通過立法進一步深化消費稅改革。
現行消費稅制度主要存在徵收範圍較窄、課稅環節單一且靠前(基本在生産環節)、稅基偏小、稅率結構欠合理等問題,對消費行為的調控作用總體偏弱。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消費稅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産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對照此要求可以看出,去年底以來對消費稅的調整僅僅只是局部,還需要更全面的措施來推進消費稅改革。
首先是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的問題。相比其他開徵消費稅的國家和地區,我國消費稅的徵收範圍還比較窄。比如,美國除聯邦政府對汽油、柴油、通信、重型卡車、運動型釣魚工具等徵收消費稅外,很多州政府還對煙、酒等消費品開徵消費稅;南韓對30余種消費品和7種消費行為徵收消費稅。因此,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消費水準的變化,遵循國家産業政策和消費政策,對消費稅徵收範圍進行調整勢在必行。但是,徵收範圍如何確定又是改革的一個難點,應該充分考慮對相關産業和消費需求的影響,做到既能調控特定消費行為,又不抑制合理消費,避免對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徵收範圍的調整應該是有增有減,把已成為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品和其他不適合繼續徵收消費稅的産品調出征稅範圍,同時把高耗能、高污染産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
其次,消費稅改革還涉及稅收管理和收入劃分的問題。稅種改革繞不開財政體制改革,今年營改增將實現全覆蓋,這也意味著佔地方稅收半壁江山的營業稅將退出歷史舞臺,建立相對完整的地方稅種體系成為重要問題。因此,應結合營改增、消費稅等稅制改革,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有意見認為,可以將目前作為中央稅的消費稅劃為地方稅或者中央地方共用稅,並將消費稅由在生産環節徵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徵收,使其成為地方稅的主力稅種。毫無疑問,消費稅的管理和收入支配權的劃分,應充分考慮稅種屬性和功能,放在整個財稅體制改革總盤子中統籌後確定。
再次,消費稅改革應該堅持稅收法定原則,具體而言,包含稅種法定、稅收要素法定、程式法定。我國現行18個稅種,只有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3部法律,包括消費稅在內的絕大多數稅收事項都是依靠行政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來規定。因此,在消費稅改革中,應積極推動將現行消費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增強稅收制度穩定性。嚴格遵守稅收法定原則,既可規範政府徵稅行為,又能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更好地達到設置消費稅的目的。
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正在圍繞“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稅收制度、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三大任務向前推進。要實現中央要求的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點工作和任務,時間緊、難度大,消費稅改革應與其他稅種改革一併加快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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