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發文促進“相互保險”規範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2-02 19:1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北京2月2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保監會2日表示,近日已印發《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以促進相互保險規範發展。
所謂相互保險是指,有相同風險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願、民主管理的基礎上,以互相幫助、共攤風險為目的,為自己辦理保險的經濟活動。相互保險組織的獨特優勢在於沒有外部股東,由全體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就國際經驗而已,相互保險在高風險領域如農業、漁業和中低收入人群風險保障方面得到廣泛應用。據國際相互合作保險組織聯盟統計,2013年全球相互保險保費收入達1.23萬億美元,佔全球保險市場的26.7%,覆蓋人群8.25億人,相互保險組織總資産超過7.8萬億美元。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中國發展相互保險的意義之一在於,發展相互保險可以通過經濟利益給廣大農民搭建一個自我管理的平臺,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方式,提升農村社會管理效率,化解農村社會矛盾和風險。
根據《試行辦法》規定,將從三個方向推動相互保險發展:第一類是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定位於按照公司化運作、在較大區域範圍內開展業務的大型組織。
第二類是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定位於在特定行業或特定風險領域開展單一相互保險業務的專業相互組織。
第三類是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定位於為地市級以下特定區域範圍內的居民提供專業保險服務的相互保險組織。
上述負責人表示,為培育相互保險這一新型市場主體,《試行辦法》設置了相對較為寬鬆的準入條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險組織需要滿足“有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的初始運營資金”及“有不低於500個初始會員”等主要設立條件,區域性、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需要滿足“有不低於1000萬元初始運營資金”和“有不低於100個初始會員”等主要設立條件。
針對相互保險的基本監管原則,《試行辦法》對不同規模的相互保險組織進行適當區別對待,其中,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基本按照保險公司的現行監管制度進行監管,區域性、專業性和涉農相互保險組織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了監管要求。對區域性、專業性等中小型相互保險組織將探索授權各保監局實施屬地監管,條件成熟時,還可逐步實行註冊制管理。
上述負責人透露,除了《試行辦法》外,接下來保監會還將進一步在組織治理、資訊披露、章程制定、償付能力、分支機構以及風險處置等方面制定配套細則,逐步構建一套完整、系統的相互保險監管制度體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