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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只做廣告不擔責

  • 發佈時間:2015-02-02 14:31:49  來源:拉薩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人原創,99人抄襲”只為抄成“大號”掙鈔票?

  1月25日下午,網路女性情感專欄作者楊冰陽為自己萬餘字的文章敲下了句號,每日堅持不懈地構思、創作、排版、修改,為的是46萬忠實粉絲的信任”。文章發佈的同時,超過8個抄襲號同時運作起來,複製、刪改、粘貼好不熱鬧。

  “微信公眾平臺至少有8個冒充我的同名同頭像賬號。”楊冰陽説,從兩年前開始,一個叫“感情”的微信公號,幾乎每天都原封不動地抄襲她的文章,不僅刪掉作者姓名,還將每篇文中原作者自稱的“娃娃姐”等稱呼,一處不落地改為自己的名稱“莉莉姐”。

  “我才寫到435期,但抄我的人把內容拆分成500多期,一眼看上去,很多人還以為我是盜版的呢。”也許,網際網路時代的讀者不禁要問:有必要那麼在乎版權嗎?“原創得不到保護,可憐的創造力正在不斷被削弱,每天朋友圈裏轉的原創優質內容的比例正在快速減少。”王曉磊説,快速抄襲的大號正在憑藉龐大的資訊量擠壓著原創號的生存空間。

  就在讀者一廂情願地想著“好文章不問出處”,選擇性忽略抄襲問題的同時,一大批靠抄襲起家的微信“大號”早已把讀者們每一次的閱讀、點讚都變成了可觀的收入。

  來自多家公關公司的報價單顯示,在粉絲數上萬的公眾號中發佈一篇軟文的價格,從百元到5萬元不等,而文章末尾的小廣告,也是很多“大號”的收入來源之一。

  原創者面對“李鬼”只能一聲嘆息“被抄襲也只能跟微信上的大號較真,小號還巴不得你曝光它,增加知名度呢。”野馬財經聯盟”的發起人李曉曄説出了原創者維權的現狀。

  為什麼如此“膽大妄為”?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最新監測數據顯示,日常使用中,76.4的用戶會使用朋友圈來查看朋友動態或進行分享,每天朋友圈內僅分享連結內容的次數已經超過30億次。

  與網民對公眾號內容的巨大需求不匹配的,是原創優質內容的缺乏。而讀者對優質內容的“渴求”,和對出處的“不以為然”,某種程度上縱容了抄襲行為的蔓延。

  幾乎每個被抄襲的原創者都曾舉報過有過。寄希望於微信平臺能夠刪除抄襲者,是他們起初共同的做法。但舉證難、處理慢、刪除少、懲罰輕,這“四座大山”慢慢讓舉報者認清了現實。再加上高昂的協調和申訴成本,投訴維權變成一件性價比很低的事情。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姚克楓説:“現有的法律程式對維權方來説並不有利,程式要求舉證方需要在第一時間將全部侵權證據到公證處實時公證,否則一旦抄襲方刪除證據,即使你有截圖等證據也難以起訴。”一個媒體原創公號的負責人曬出了“公證經”:當發現有另一家媒體原封不動地抄襲了自己獨家所發的評論、圖片、圖表甚至視頻等內容後,就派出一位熟悉流程的得力編輯前往公證處。從卸載APP,重新下載安裝,打開頁面,演示雙方的內容,到證明自己是首發,對方是抄襲,再到填寫各種表格,列印相關材料。且不説公證費不菲,單是這些順利按程式公正,就耗費了3個多小時。

  連機構都感嘆維權難,原創者們只能眼睜睜看著抄襲者們享受著一塊法外之地。

  “最關鍵的還要看微信平臺是否作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説。

  微信,你真的拿“抄襲”沒辦法?

  一個因為知識免費分享而興盛的平臺,卻因為“好文章不問出處”的潛規則讓無數原創者寒心,作為一個具有社會責任與義務的資訊平臺,應當如何對待智慧財産權?“法律對微信的責任和義務有明確的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援引侵權責任法第36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來説明,微信平臺在明知和應知的情況下,如及時撤銷存在侵權的內容則沒有責任;若接到舉報依然不及時撤銷,則會附有連帶責任。

  “法律意義上的‘及時’一般被認定為48小時,而一旦舉報的內容緊急則應將‘及時’限定在24小時以內。”楊立新説。

  作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商業運營平臺之一,微信面對海量資訊和舉報,認定侵權和處理舉報的確存在困難,但這不是推卸責任的藉口。微信收穫了足夠的用戶量和知名度,那麼在海量資訊到達的同時,配套的法律責任也應相應跟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喻國明説。

  2015年1月底,微信朋友圈廣告高調登場。據媒體報道,2014年三季度騰訊對朋友圈廣告收入的評估結果是,年收100億元左右,微信一躍成為優質內容低成本廣泛流傳的最大贏家。

  根據“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微信應該有所作為。中國企業家》雜誌執行主編何伊凡認為:如果難以通過道德和法律方式解決,完全可以讓平臺用技術手段來解決,比如發動群眾。”這裡所説的發動群眾,曾在網際網路的另一領域大顯神通—— —電商。

  “因此,掌握了眾多渠道的騰訊、阿裏、百度,應負起管理渠道的職責,建立良好的規則體系。”何伊凡認為,淘寶通過用戶評價的方式,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的信譽問題,微信版權問題可以參照這一思路找到解決辦法。

  “方法不是沒有,那麼微信是不能呢,還是不為呢?”一位原創者在微信群提問。

  (據新華社)維權難 新華社發朱慧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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