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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訂退市配套規則

  • 發佈時間:2015-01-31 11:29:36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王欣)為了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退市工作機制,深交所在修訂《股票上市規則》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有關退市制度規定的基礎上,經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兩項退市配套制度進行了修訂。

  針對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規定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條件,《重新上市辦法》對重新上市申請、受理和審核等環節具體要求進行修訂,區分主動退市、強制退市等不同退市情形作出了差異化規定。根據《退市意見》精神,《整理期規定》對深交所退市整理期相關規定進行修訂完善,明確強制退市必須提供退市整理期制度安排,並完善了退市整理期合格投資者管理制度。此次配套規則的修訂,進一步明確了重新上市業務流程,增加了退市整理期業務的可操作性,完善了退市配套工作機制,強化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輪退市制度改革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的原則,進一步豐富了退市內涵,在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證券交易所是實施退市制度的責任主體,深交所將嚴格按照《退市意見》、《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和相關配套規則的規定,切實加大退市制度改革力度,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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