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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兒尋親牽出“執法舊症”

  • 發佈時間:2015-01-29 02:30:4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非常評

  據新京報報道,1983年四川簡陽女子鄒玉花誕下第二胎男嬰,鄉計生辦主任稱,按政策超生要麼交罰款要麼抱走孩子。之後丈夫被帶走結紮,家裏地被收走,並交1100元罰款。3天后,當地50多名公務人員從她懷裏搶走男嬰,退還1000元罰款。經過31年苦苦尋找,因兒子袁鷹一張尋親傳單,父母終於與其重逢。該事件還牽出簡陽十余宗舊案。

  有多少“人為”的離散能用重逢收場

  想都想得出,對超生兒“抱走—送養”的粗暴處理,製造了多少“尋親—失親”的苦楚與無奈。

  一對夫妻尋子31年,甚至誤將一個孩子當親生子收養九年;一個超生兒靠最“原始”的傳單尋親;再重逢已是31年後……這合成的人間悲劇,讓人耳不忍聞。

  所有的兒子一生都走在回到父母身邊的路上,所有的父母一生都在等待子女的歸來。對此悲劇,或許我們可感慨:還好31年後其父母還在,還好31年後還有聚首之日。然而這樣的重逢,到底誰能描述?31年的骨肉思念,又從何説起?我情不自禁想到的,竟是電影《親愛的》裏一句波瀾不驚的臺詞,“你説孩子被拐到那一家,他是多久才叫她媽的?”袁鷹與父母相認的情景,何嘗不會是這種平靜,平靜之下又何嘗沒有洶湧恣肆?

  30年太久,簡陽市計生局已無力記起的當年計生人員強行抱走超生兒一事;30年卻也近在眼前,它就在鄒玉花夫婦的記憶中,一直銘心刻骨。當年為了留下這個男孩,這家人付出了沉重代價,卻依舊擋不住一場強奪。

  或許我們無法以此作為控訴,但那種暴力也無法奪走的骨肉親情,那種排除萬難也要歸於父母膝下的人倫力量,至少應當讓我們反思:在政策執行及社會治理中,我們到底丟棄了什麼,破壞了什麼。想都想得出,對超生兒“抱走—送養”的粗暴處理,製造了多少“尋親—失親”的苦楚與無奈。

  曲折世事,離亂歲月。袁鷹及其生父母在有生之年畢竟得以團聚,在所有的人生際遇當中,這至少是可以含淚地笑,可以放聲地哭。但僅在當時簡陽一地的超生兒調整運動中,就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得此幸運。報道中,袁鷹在發出尋親傳單後,每天有近50個電話打給他,“情況跟我一樣,而且是同一個地方同一年,這個數量無法估算。”但是到底這個數量有多少,又有多少人想找到自己的父母,又能通過何種渠道來尋親,卻均“因時間跨度久,(計生)局裏沒有相關的資料檔案”的原因,無法得到一個明確的回答。這亦足以想像,當年個別基層執法有著怎樣的輕率與混亂。

  袁鷹尋親事件一朝曝光,想必會有更多類似尋親需求出現。真誠希望,當地的政府及相關部門可窮盡一切努力,來還原當時的情形,來為更多的尋親尋找線索。而除此之外,我也希望更多人能為當時“抱走超生兒”的枉法行為予以反省。當然更重要的,是希望所有的執法行為不以罔顧人倫、踐踏親情為前提,是希望依法行政、依憲行政真正能夠為權力者所信仰。畢竟,人倫是所有執法都該依託的原點。 □楊耕身(媒體人)

  該怎麼算抱走超生兒的行政違法“舊賬”

  當地要拿出所有解決方案,甚至四川省方面應有地方立法動議,包括政府重建相關檔案、搭建尋親平臺等等。

  據了解,在當年簡陽嚴控超生的背景下,被抱走的嬰兒至少有數十起,目前媒體已尋訪到了12個家庭,又因為當時送養資料的遺失,他們找回骨肉的希望十分渺茫。不只是簡陽,此前媒體曾曝光,河北安新縣農民劉老根的超生孩子,也被當時的鄉政府強行送人,他苦尋十餘年,為此還曾起訴鄉政府……從這類相關報道中可以看到,當年的抱走超生兒等執法“病象”下,其受害人群並不是個小數目。

  強行將子女帶離父母,弄得下落不明、骨肉離散,就算初衷合理,手段也太過激。就影響看,它跟拐賣兒童庶幾相似。按刑法規定,採用矇騙等手段使不滿14周歲的兒童脫父母監護,本身就是涉嫌“拐騙兒童罪”或“拐賣兒童罪”。只不過,從這起事件看,當年的涉事基層政府或涉嫌集體違法。即便不足以構成犯罪,也是嚴重的行政違法。正源於此,輿論才會追問:誰該為之擔責?又該承擔什麼責任?

  應該説,從執法違規到送養資料保管不當的“失責鏈”,都該有人為之負責。但因時隔太久,再考慮到當年的執法語境等,在30餘年後要對當年的官員個體一一追責,恐怕很難。在前述的“安新縣抱嬰案”中,該縣檢察院就曾對當時的副鄉長等人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過,但最終因取證難、超過法定追溯期限等因素不了了之。

  可即便如此,當地政府也該有所作為:慮及當時抱走超生兒的多發,要拿出所有解決方案,甚至四川省方面應有地方立法動議,包括政府重建相關檔案、搭建尋親平臺、將相關資訊錄入公安部的打拐尋DNA數據庫,讓那些受害者骨肉團圓,及時消弭當初政府行政違法的遺痛。這已是底線要求。

  再者,基於人道主義原則,相關部門還應考慮對涉事家庭予以一定補償。之於受影響家庭來説,可以按《國家賠償法》起訴地方政府違法,要求政府履行告知孩子去向、找回孩子的義務,要求獲得精神賠償。

  儘管是行政違法的“舊賬”,可是錯就得糾正。對於那些受害者,政府部門要拿出歷史擔當,追責、補償、幫助尋親一個都不能少,用正義追償去換取對傷痕的彌合。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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