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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法制辦亡羊補牢

  • 發佈時間:2015-01-29 00:32:57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城市限購對汽車業的殺傷力之大至今難以評估,但一個接一個的城市仍然以“治理擁堵”為名樂此不疲,尤其是在曾以“改革開放橋頭堡”著稱的深圳市突然實施限購之後,汽車界對地方政府治理擁堵慣常採用的這種懶政行為的積怨終於爆發。

  據記者觀察,自深圳限購以來,汽車界與此相關的各種會議議題無不將“汽車限購”列入當年最不可把控的産業風險。許多人至今都不明白,在實踐早已證明用汽車限購治理城市擁堵僅僅只是一種短視行為,而且效果微乎其微;深圳市政府高層甚至一度接連公開表態“不對私家車限購”的情況下,限購的動機何在?一些地方政府管理的水準為何如此低下?深圳此舉置政府公信力於何方?

  汽車領域的呼聲如今已得到了法律界的呼應。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在目前所處的社會轉型期,政府職能部門一方面正在大幅減少行政收費、罰款範圍,但如何儘量大幅度增加對行政濫權的管控和糾正還有許多功課要做。其實在這兩方面,中央政府已經做出了表率。有觀點甚至乾脆認為,深圳限購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濫權行為,是行政負面清單的反面教材。

  最先質疑深圳限購的是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顧大松。他最早致信廣東省法制辦,建議依法審查深圳限牌文件的合法性。據了解,近日,廣東省法制辦正式啟動了對深圳限牌進行合法性的審查。已經得到證實的消息是廣東省法制辦已開始依法啟動程式處理相關文件。

  雖然此舉更多地表現出來的是一種姿態,但廣東省法制辦實施審查程式還是迎來一片叫好,認為這是“開明之舉”。目前所舉證的法理性依據是,深圳限牌的有關文件直接限定市民小汽車購買指標、競價購買小汽車指標與二手車交易等行為,屬於具有普遍約束力。而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第2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文件不符合有關規定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深圳限牌可以反覆適用的規範性文件,屬於《規定》的適用範圍。而按照《規定》,“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説明等”。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企業高層説,早就應該將城市限購納入“負面清單”。如今將城市限購的板子打到深圳市屁股上,其實也不冤。儘管國內大城市限牌的情況已有多例,深圳打的不是頭炮。限牌對很多城市來説像是被迫之舉,政府不得不對城市交通方面的有限資源進行管控。有的城市通過搖號限量分配車牌,有的城市公開拍賣,無論哪種方式引起的爭議都很多,對其合理甚至合法性的質疑不絕於耳。但是,依法治國恐怕先要在政府層面形成突破。這是四中全會的側重點之一,也是公眾眼中依法治國“真搞還是假搞”的試金石。以往中國社會像是有個既定邏輯:政府的所有決定都是對的。但事實是,政府的確有做錯的時候,也有做事程式不合規的情況。依法治國就是要把法律作為社會運作的核心規範,無論誰做事都要對照法律,政府尤其要受監督,並且要在遵法方面做出表率。

  那麼深圳限牌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廣東省法制辦可謂在風口浪尖上給自己攬了一件大事。可以肯定,無論廣東法制辦做出什麼樣的決定,都會招來巨大爭議,罵聲大概少不了。但廣東省法制辦不懼是非,展現的恰是依法治國的真決心、真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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