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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投標應完善“事前事後制度”

  • 發佈時間:2015-01-28 00:33:0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以來,最低價中標成為通行的招標評標方法。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少企業和行業反映,在缺乏事前評估、事後監督的情況下,執行簡單的低價中標原則非常容易導致投標人惡性價格競爭。同時,執行簡單的最低價中標對於産品品質、安全生産也帶來了巨大隱患,是財政資金主導的政府工程項目出現安全隱患的重要誘因,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和導致行業惡性競爭的又一推手。

  為此,江蘇省工商聯建議,針對上述問題,其一,應當建立和完善合格供應商名單制度,加強事前評估。合格供應商名單制度可以較好的規避惡性競爭和假冒偽劣商品的氾濫。當然,為了避免人為設立一些門檻,對中小企業發展不利,也要進行豐富和完善。比如重大項目設立門檻高,中小項目設立門檻低;另外合格供應商名單的選擇也應該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多方評估和論證,並建立進入和退出機制,定期更新。

  其二,鼓勵創新。對於經過認定的創新型産品,政府採購招投標過程中要給予適當加分,形成政府真正鼓勵創新和支援創新的機制和氛圍,引導更多的企業走創新發展之路。

  其三,完善中標後的巡訪制度。建議由主管部門牽頭,管理方、紀檢、品質監督等部門參與,對政府重大採購和工程項目進行定期巡訪,填寫監管意見書和巡訪記錄,並將結果及時反饋給招標中心。對中標後發現産品品質、工程品質等問題的企業要記入不良記錄,並予以公示和懲戒,形成限制惡意低價中標,鼓勵優質優價中標的良性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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