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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跑路”折射商會缺“法”

  • 發佈時間:2015-01-28 00:32:38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會長跑路"現象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受害者眾多,且其中還有不少就是商會會員。商會會員被商會會長騙了,這真是一個讓人笑不出來的笑話,讓人如鯁在喉。對於商會來説,更是一個莫大的諷刺

  近年來,一些商會“會長跑路”的現象屢有發生。

  2014年10月25日,江西上海商會副會長陳宇突然失蹤,因為資金鏈斷裂,無力償還借貸;

  2014年8月31日,廈門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高利貸女王”賴月香卷款10億元逃亡。其逃亡前的身份是廈門市三明商會副會長,她以個人名義高息借款,用自己開辦的擔保公司擔保,將借來的錢用於放高利貸;

  2014年8月6日,湖南株洲溫州商會常務副會長陳聯華“失去聯絡”,他在株洲的資産有一千多萬元,但因為參與世界盃賭球輸掉了幾千萬;

  在“跑路會長”中涉案案值最多,影響最大的當屬福建龍岩長汀商會會長黃水木,他在多地開辦公司,也在多地商會擔任副會長職務。此公涉嫌詐騙12億人民幣,2014年2月19日被警方抓獲。此案已造成4人自殺身亡,多家企業倒閉,600余人蒙受損失。

  這些害群之馬為何能夠輕易得手騙取錢財呢?無疑與他們頭頂“商會會長”的頭銜大有關係,讓受害者産生了輕信。在人們眼中,商會是有身份、有地位、有擔當、有財富的企業家組織,商會領袖更是社會尊崇的楷模。人們對他們的信任實際是對商會這個社會組織的信任。因此,他們打著商會的旗號行騙産生的後果就是對商會信譽的極大損害。

  “會長跑路”現象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受害者眾多,且其中還有不少就是商會會員。商會會員被商會會長騙了,這真是一個讓人笑不出來的笑話,讓人如鯁在喉。對於商會來説,更是一個莫大的諷刺。

  “跑路會長”大致上有兩種人:一種是原本就心術不正,先以急公好義的面孔出現,贏得大家的尊重,處心積慮地攫取商會高層職務,然後利用冠冕堂皇的社會身份施行招搖撞騙的勾當;另一種是原本熱心社會公益,願為商會健康發展盡心、出力的企業家,但後來因為一念之差走上了邪路。

  無論是哪一種人,都因私欲膨脹,害人害己害商會。

  細究起來,“會長跑路”現象折射出了一個信號:那就是商會組織運作中缺少法制思維。

  首先,商會建設缺少法制思維。個別商會對會員的加入沒有嚴格的甄別,特別是對商會高層管理者的考察。在有的地方、有的商會成立之初便存在“領導認可”“以錢説話”的現象,缺乏對商會會員道德、人品的考核,讓一些無良之徒鑽了空子,這是法制思維缺失的表現。

  其次,商會對會員尤其對商會領導的日常監管缺失。商會章程中沒有明確規定商會應該對會員依法經營實行監督管理,當然也就沒有實施規範性的檢查,以至於這些“跑路會長”出事之前商會組織毫無警覺。等到他們東窗事發才痛感失察,卻已悔之晚矣。

  這個信號給全國數以萬計的商會都敲響了一記警鐘。

  在法制社會裏,一切商業行為都必須在法制的框架中運作。因此,商會必須從組織建設、制度設計等各個方面強化法制思維,在思想上和制度上築牢防範的籬笆,促使會員企業的運營永不偏離法制的軌道。

  有了法制思維,商會在建會之初就能提高準入門檻,對入會會員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對那些社會信譽不良,口碑不好的堅決阻止進入,對於隱瞞犯罪記錄混入商會的也會果斷清除。

  有了法制思維,推選商會會長就不會“以錢論英雄”,僅憑誰財雄勢大,誰出手大方就能當會長。

  有了法制思維,商會在日常運作中就會時時處處體現出法制觀念,就會加強自律,主動對會員企業進行監管。

  總之,有了法制思維就能防患于未然,避免“會長跑路”此類惡劣事件的發生。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了依法治國的方略,今年就是全面推行的第一年。痛定思痛的各類商會,更應該從“會長跑路”的教訓中繃緊法制思維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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